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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公司章程(2012年7月)

发布日期:2016/3/30 8:28:17 浏览:2667

大会;达不必备条

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

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必备条款56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的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必备条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根据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所要求的及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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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

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

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

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有权出席和表决的

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五)根据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七十条公司发给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该等股东(不必备条款57

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

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必备条

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上市规则》附

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录3第7(1)条

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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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必备条款58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必备条

第七十二条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必备条款59

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

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必备条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第七十三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必备条款60

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长或者《上市规则》

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必备条

附录3第11(1)

及11(2)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委托书。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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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四条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必备条款61

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必备条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

委托书同时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

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大会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人士获得授权,则

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

以代表认可结算所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必备条款62

第七十五条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

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

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

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六条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必备条款63

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

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上述关联股东,是指属于以下情形的股东:是关联方或虽然不是关联方,但根

据适时的不时修订的证券上市规则,是与待表决的交易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人士或其

联系人。

必备条款64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必备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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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必备条款65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关于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

票制度的规定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在进行有关表决时,应当遵守当时存在

的附加于任何股份类别投票权的任何特权或限制,并符合有关适用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若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

《上市规则》

规定”)或公司股票上市的其他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其任何附件、任何上市协

附录3第14条

议、其它因上述文件而签订的合同约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公司股票上市

的其他证券交易所的决定,任何股东就任何表决应不可行使表决权,或就如何行使表

决权时受任何限制,而其并无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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