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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公司章程(2012年7月)

发布日期:2016/3/30 8:28:17 浏览:2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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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录3第1(1)条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七)各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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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境外上市当地证券监管机必备条款35

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上

市当地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上市规则》

港。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臵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上附录13d第1

节(b)

市当地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必备条款36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以外的股东名册;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

(三)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二条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必备条款37

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所有已缴付全部款额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皆可根据公司章程自由转让;但是除非《上市规则》

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据,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附录3第11)

及第1(2)条

(1)已向公司缴付港币二元五角费用,或于当时经香港联交所或公司股票上市

的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意的更高费用,以登记任何与所涉及股份的所有权有关或将改

变该等股份的所有权的任何转让或其他文件;

(2)转让文据只涉及香港或境外其他地点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3)转让文据已付应缴的印花税;

(4)有关的股票及其他董事会合理要求的转让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已经提

交;《上市规则》

(5)如股份拟转让予联名持有人,则联名持有人之数目不得超过4位;及附录3第1(3)

(6)有关股份并无附带任何公司的留臵权。条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

行。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必备条款38

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必备条款39

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确定日,股权确定日收

章程指引31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13

第四十五条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必备条款40

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

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若公司拒绝登记股份转让,公司应在转让申请正式提出之日起两个月内,给转

让人和承让人一份拒绝登记该股份转让的通知。

第四十六条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必备条款41

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

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

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

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到香港上市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

文件。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

形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

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三)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上市规则》附

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90日,每30日至少重复刊登一次。董事会指定的报录3第7(1)条

刊应为香港的中文及英文报刊(各至少一份)。

(四)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

展示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90日。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同意,公司应当将拟刊

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五)本条(三)、(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90日期限届满,如公司未

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补发新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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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

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七)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

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第四十七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的善意必备条款42

购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如属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

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第四十八条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均必备条款43

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任何股东的所有联名股东须共同地及个别地承担支付应付的所有金额的责任。

在联名股东的情况下,若联名股东之一死亡,则只有联名股东中的其他尚存人士被

公司视为对有关股份拥有所有权的人,但董事会有权为修订股东名册之目的要求联

名股东中的尚存人士提供其认为适当之死亡证明。就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只有在

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之联名股东有权接收有关股份的股票、收取公司的通知、在公

司股东大会中出席及行使表决权,而任何送达该人士的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有关股

份的所有联名股东。

【章名】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必备条款44

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的代理人或(如股东为一间

被认可的结算所(或其指定之其他人士)(下称“认可结算所”))认可结算所之

代表或委托人代表其行使权利。

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并无向公司披露其权益而行使任

何权力以冻结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所持任何股份附有的权利。

第五十条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必备条款45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章程指引32

《上市规则》附

录3第9条

15

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股份;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b)主要地址(住所);

(c)国籍;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公司股本状况;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

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5)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6)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对损害公司利益

或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相关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上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16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必备条款46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章程指引37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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