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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延安必康:公司章程(2019年4月)

发布日期:2020/8/29 19:38:54 浏览:3131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会

计专业人士缺失或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6个月内

仍然有效。但属于保密内容的义务,在该内容成为公开信息前一直有效。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

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

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2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不少于1人。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公

司另行制订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和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对符合本章程条件的董事进

行审核,提出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可根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公司重大经营、对外投资、对

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事项做出决策。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均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

邮件等;通知时限为:3日。在特殊或事情紧急的情况下,全体董事无异议的,

可以不受该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书

面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总裁每届任期3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裁,副总裁根据总裁提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裁对总裁负责,协助总裁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董事会秘书

工作细则应包括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聘任程序、权力职责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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