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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延安必康:公司章程(2019年4月)

发布日期:2020/8/29 19:38:54 浏览:3127

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自产

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

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认购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股)

认购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周新基

18560000

29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2.

王邦明

3904000

6.1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3.

秦宝林

3840000

6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4.

杨德新

3840000

6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5.

李敏

3200000

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6.

高继业

3200000

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7.

管怀兵

2240000

3.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8.

缪斌

1152000

1.8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9.

郭金煌

960000

1.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10.

姚向阳

960000

1.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11.

邵海泉

960000

1.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12.

钱红林

960000

1.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13.

沈加斌

960000

1.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14.

陈兵

960000

1.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15.

王美琴

960000

1.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16.

杨旭

960000

1.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17.

薛宁

960000

1.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18.

周建荣

960000

1.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19.

李金荣

960000

1.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20.

虞建东

960000

1.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21.

薛松田

960000

1.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22.

殷祥

960000

1.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23.

杨建奎

960000

1.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24.

吴平

960000

1.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25.

王浩

960000

1.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26.

沈建

960000

1.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27.

张海兵

960000

1.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28.

石祚成

960000

1.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29.

黄小冬

896000

1.4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30.

赵进

768000

1.2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31.

徐锋

640000

1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32.

张彪

640000

1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33.

桑煦阳

640000

1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34.

朱建军

320000

0.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35.

顾建宗

320000

0.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36.

谢海军

320000

0.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37.

郑晓兵

160000

0.2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38.

邓潭

160000

0.25

净资产

2007年12月20日

合计

64000000

100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532,283,909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532,283,909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予、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

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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