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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公司章程(2019年8月)

发布日期:2019/11/10 2:41:26 浏览:3422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一百零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由董事会提名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会

计专业人士缺失或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6个月内

仍然有效。但属于保密内容的义务,在该内容成为公开信息前一直有效。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

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

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2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不少于1人。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公

司另行制订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和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对符合本章程条件的董事进

行审核,提出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经营投资事项董事会审批权限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1)经营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但不同时满足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条件;

(2)经营投资事项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不同时满足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条件;

(3)经营投资事项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不同时满足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条件;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不同时满

足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的条件;

(5)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不同时满足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条件;

(6)公司经营投资事项12个月内累计交易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7)公司董事长提请审议的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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