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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医药:股票发行方案

发布日期:2017/10/10 19:42:31 浏览:2569

或全资子公司增资)和药品研发工程联合实

验室项目。通过本次定增可以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支持公司进一步发展,从而

提升公司整体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加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为公司后续发展

带来积极影响。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股本、净资产、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将

有所提高,资金流动性增强。

公告编号:201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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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对象

1、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未对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八条的规

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

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

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

在本次股票发行中,公司全部在册股东均不可撤销地作出了《关于放弃优

先认购权的声明》,声明放弃优先认购本次定向发行的股票。

2、本次股票发行对象

本次股票发行属于确定对象的股票发行,上海复容卿云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和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二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2名特定发行对象

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述发行对象均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其应履行登记备案程序。上海复容

卿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于2016年1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

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二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7年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上述发行对象均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以及《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具体发行对象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认购股份数(股)认购金额(元)认购方式

1

上海复容卿云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3,000,000.0030,000,000.00现金

2

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二

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

伙)

3,000,000.0030,000,000.00现金

合计6,000,000.0060,000,000.00-

公告编号:201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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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如下:

1)上海复容卿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复容卿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16年7月27日,目前持有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4MA1GTGW17F,主要经营场所为上海市嘉定区科福路358_368号4幢

1层E区J1147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复容投资有限公司,合伙期限自2016

年7月27日至2026年7月26日;经营范围: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

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上海复容卿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私募投资资金,经查询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上海复容卿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于2016年11月8日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SL8631;其基

金管理人为上海复容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8月4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32696。

2)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二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二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6年6月2

日,目前持有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M2EU9N),主要经营场所为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

88号H栋2楼,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苏州工业园区元福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

合伙),合伙期限自2016年6月2日至2024年4月27日;经营范围:创业投资

及相关咨询服务,为创业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二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私募投资基金,经

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二期创业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已于2017年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基金编号为SM9572;其基金管理人为苏州工业园区元福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有限合伙),已于2016年8月24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公告编号:201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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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P1033202。

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认购人均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的有关规

定的合格投资者。

3、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之间、认购对象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在册股东之间关联关系说明

认购对象上海复容卿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认购对象苏州工业园区

新建元二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21的出资额,为其有限合伙人。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之间、认购对象与公司、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在册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三)发行价格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股。

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144,363.09元,

基本每股收益为0.26元,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净资

产为320,429,467.02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2.67元。

公司近年来稳定经营,持续增长,发展态势良好。本次定向发行价格综合考

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市盈率、公司发展规划等多种因

素,并与投资者协商后确定。

四)发行股份数量及预计募集资金金额

1、发行种类:无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

2、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6,000,000股(含6,000,000股),预计募集资

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0元(含60,000,000元)。参与本次股票发行的认

购人需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股票发行的全部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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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决议日至股份认购股权登记日期间预计不会发

生除权、除息事项,不会导致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公司在董事会决议日至股份认购股权登记日期间预计不会发生除权、除息事

项,不会导致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公司自挂牌以来,未进行过分红派息、转增股本。

六)本次股票发行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无限售安排或自愿锁定承诺,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并

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后,新增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

公开转让。

七)募集资金用途

1、前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不存在前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情形。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6,000.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中介费用169.08

万元(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不超过5,830.92万元,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

1

产品一

致性评

奥美拉唑肠溶胶囊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

限公司430.00

盐酸二甲双胍片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

限公司500.00

2洛索洛芬钠、双氯灭痛系列产品技术转让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

限公司525.00

3

股权投

投资上海延安

医药有限公司

格列齐特缓释片产

品一致性评价上海延安医药有限公司320.00

公告编号:201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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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资上海延安

药业有限公司

诺氟沙星胶囊产品

一致性评价

上海延安药业有限公司

510.00

8个制剂产品批文

转移996.00

5

投资上海延安

药业(湖北)

有限公司

4个制剂产品批文

转移上海延安药业(湖北)有

限公司

548.00

取得工业用地使用

权1,101.92

6药品研发工程联合实验室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

限公司900.00

合计5,830.92

3、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以及募集资金投入安排

1)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产品一致性评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以及延安医

药进行产品一致性评价的募集资金投入安排

1)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产品一致性评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a)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

长期以来,中国被称为“仿制药大国”,也是无可争议的全球增长最快的医

药市常目前,中国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约4,800家,拥有化药品种批准文号

10.5万个,其中仿制药占比超过95,市场规模约为5,000亿元,占世界制药份

额的10。但中国从未跨入“仿制药强国”之列。中国仿制药质量低下、重复率

高、生产企业过多、利润微薄已成为顽疾。几十家甚至上百家药厂仿制、生产同

一种药,药效却参差不齐。2012年,为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仿制

药一致性评价曾列入日程规划,2015年下半年,药品审批改革启动,仿制药一

致性评价被列为重中之重。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保障和

提高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二是有利于节约医药费用,减少医保支出,通过一

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质量、疗效跟原研药一样,但价格会大幅降低;三是有利于促

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中国药品制剂走向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四是

有利于推动医药行业供给侧改革,鼓励工艺研究和创新,促进企业提升药品质量。

2016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

国办发[2016]8号)中明确规定: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

疗效一致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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