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4证券简称:公告编号:2016-057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
月24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王延安夫妇的《股份减持计划告
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持股情况概述
1、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王延安夫妇二人现任公司董事。截
至本公告日,王延安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9,258,598股,其中直接持有
58,425,598股,间接持有833,000股(2015年7月根据证监发〔2015〕
51号规定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
场买入);卢元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425,600股。二人合计持
有本公司股票79,684,1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59。
2、持股相关承诺
(1)首发时股份锁定承诺
卢元健、王延安二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股份锁定承诺: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卢元健、王延安二人首次发行前所持股份以于2014
年2月7日解除限售。
(2)维护股价稳定承诺
为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2015年7月10日王延安根据证监发
〔2015〕51号规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王延安女士拟出资1,650万元通过、基金管理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用于增持公司股份,并且在12个月内不减
持。
三、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从即日起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
2015年7月30日-31日王延安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
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份833,000股,完成增持计划,
并在增持完成后的12个月内(2016年7月31日前)不减持本次买入的
股份。
2016年1月10日,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到期履行
完毕。
3、截止本公告日,实际控制人切实遵守了持股相关承诺。卢元
健、王延安作为公司董事,所持有的股票每年可转让数量不
超过其所持总数的25,2016年度二人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合计为
19,921,050股(包含前述王延安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所持833,000
股中2016年7月31日之后可转让的25),占公司总股本的14.65。
二、减持计划
1、减持人:卢元健、王延安
2、减持目的:自身资金需求,同时有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
增加股票流动性
3、减持期间:2016年6月29日—2016年12月28日
3、减持数量:王延安减持不超过1,460万股,卢元健减持不超过
510万股,即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4.49(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应对该减持数量做除权
处理)
5、减持方式: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王延
安女士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卢元健、王延安夫妇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本次减持计划,没有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18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信息披露》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
的情况。
3、在按照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内,卢元健、王延安将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四、备查文件
《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