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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延经债:2023年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3/2/22 17:50:21 浏览:624

构优化,加快经济发展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的速度。因此,不断改进和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效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和科学转型,能够促进小微企业更好发挥维护社会稳定作用、夯实经济可持续发展基础的作用。

但在现阶段,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象广泛存在,小微企业融资主

要面临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健全,服务主体不足、融资渠道单一,抵押物不足、增信难等几大问题。主要表现为小微企业贷款难、用资昂贵和资金链断裂风险大。

近期,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国持续蔓延,对经济运行以及中小企

业的生存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等相关文件,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三、延安地区经济现状及当地小微企业发展情况

延安市位于陕西省北部,东临黄河与山西省隔河相望,西连甘肃,

南接铜川市,北与榆林市相连。延安地处于宝塔山、清凉山、凤凰山三山鼎峙,是陕北地区政治和军事中心。延安市现辖1个市辖区、12

个县,土地总面积3.7万平方公里,截至2021年末,全市常住人口226.93万人。

延安市2021年地区生产总值2,004.58亿元,按不变价计算比上年

增长8.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0.06亿元,增长13.1;全年固定资

产投资(不含跨市项目和农户)比上年下降23.1;全年全体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28,194元,增长8.6。延安市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全省靠前,经济运行稳中向好,各类风险总体可控,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近年来,小微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具生机与活力的群体,已经

成为延安市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2018年《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延安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延政办函〔2018〕159号)指出:为加强对全市中小微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推

动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政府决定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组织机构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领

导小组整合为延安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优化延安市营商环境,拓宽企业办事渠道,为企业解决

困难诉求提供更便捷的咨询服务,延安市促进局将通过

12345智慧政务服务平台及时受理中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

的困难和问题,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与培训服务、技术创新服务、咨询服务、法律服务共八大类服务,回应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不断提高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在全面运用“陕企通”诉求响应平台的基础上,延安市服务中心全力搭建的“延企通”线上政策咨询服务平台于2021年11月上线运行。延安市中小微企业只要通过微信扫码,就可以注册登录“延企通”,享受平台所提供的优质服务。“延企通”线上政策咨询服务平台全方位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指导、企业孵化器管理、法律援助、技术支持、市场调查等服务,便于企业知晓惠企政策、一站式办理业务,真正实现企业项目申报“最多跑一次”。该平台还涉及数字名片、企业标签、企业画像及证件包等四大应用,充分展示延安市各中小微企业风采。平台还征集延安市各中小微企业在经营发展中的诉求,努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诉求,提升企业发展竞争力。

近年来,延安市财政积极引导延安市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实体经济

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鼓励将融资担保费率降低至更低水平,从而大幅度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近日,延安市财政及时下达2021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402万元,对延安市融资担保有限

责任公司等7家担保机构进行奖补。

截至目前,延安市拥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及城商行等多

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截至2021年12月末,延安市小微企业贷款户数

25,563户,贷款余额342.58亿元,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余额8.33亿元,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2.43。截至2022年4月7日,延安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内的小微企业2,297户,小微企业贷款余额4.43亿元,不良贷款率0.02。

发行人是陕西省延安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从事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及吴起县的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业务具有较强的区域专营性。公司信用资质优良、资产质量较好。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评级报告》,发行人最新主体信用评级为AA,偿

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总资产736,356.70万元,所有者权益346,278.9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2.97,2021年度实现收入35,090.83万元,利润总额10,374.19万元。

发行人主体资质和信用状况优良,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良好,发

行人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的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通过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可以精准有效地解决部分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对促进延安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四、募集资金使用的操作流程

(1)确定小微企业名单

发行人按委贷行自营信贷业务标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对象,

委贷行只能向经发行人书面同意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委托贷款发放对象和委托贷款集中度应满足国家工信部《关于印

发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等文件的要求。

其中,委托贷款发放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关于印发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号)中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②所在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③与小微债发行人无隶属、代管或股权关系;

④在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银行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⑤现阶段商业银行对信用贷款对象提出的其他要求。

委托贷款集中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

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②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获得委贷资金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数额

和比例。

(2)募集资金的归集和投放与监管

发行人将募集资金中向小微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的部分存入发行

人在延安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通过延安分行以委托贷款形式投放给小微企业。发行人将募集资金中补充营运资金的部分存入发行人在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开立的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延安分行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负责监管

债券募集资金按发行文件与合同约定使用。

(3)债券存续期内资金的监控与回收

延安分行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负责监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延安分行协助发行人督促小微企业在委托贷款到期时还本付息,并在债券到期时协助发行人归集偿债资金,办理本息偿付。

(4)补充营运资金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中2.00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为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主营业

务规模总体保持稳定增长的态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对资

金的需求较大。2019年-2021年,发行人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38,023.54万元、37,990.03万元和34,419.92万元;2019年-2021年,发行人日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分别为31,756.59万元。

22,282.23万元和74,455.98万元,发行人对营运资金的需求较大。

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发行人对营运资金的需求将持续增加。发

行人将本次债券发行募集资金部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有助于改善公司资金状况,满足公司流动性需求。

五、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

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

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公司有关的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内建立了规范、高效、有序的财务管理体系,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组织规范。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进行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由公司资金部负责专项管理,根据资金需求及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发债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同时,加强风险控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良好收益,为债券还本付息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

发行人在延安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募集资金

中向小微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的部分存放于在延安分行设立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届时延安分行将及时跟踪募集资金使用的进度,及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义务。

为保证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小微企业,发行人与延安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延安分行签署了《关于合作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框架协议》,甲方为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乙方为发行人,丙方为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其核心条款如下:

第一条小微企业筛选标准

1、本次发行项目募集资金应向符合以下标准的小微企业发放委

托贷款:

①符合《关于印发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号)中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②所在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③与小微债发行人无隶属、代管或股权关系;

④在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银行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⑤现阶段商业银行对信用贷款对象提出的其他要求。

委托贷款集中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

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②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获得委贷资金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数额

和比例。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推荐确定乙方作为本次债券的发行主体;

2、负责指导、协调乙方债券报批、发行工作,协助确定发行规

模、期限、利率、资金用途、资金监管方案等;

3、负责安排发行委贷规模5的专项资金,在发行前5个工作日

内足额划拨到丙方指定账户,作为本次债券的风险缓释基金;

4、在出现债券兑付风险时,按照合同约定用风险缓释基金承担

债券偿付义务。基金偿付后,由乙方代表甲方向债务人追索;

5、在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本次债券发行之日期间内,不得再向

其他机构推荐相同或类似的项目;

6、有权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本次债券监管、资金使用、委

托贷款、定期核查债券募集资金转贷情况等具体事宜的沟通协调;

7、有权监督本次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8、有权了解资金投放和回收情况;

9、应委托丙方监督甲方出资设立的风险缓释基金。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具备发行债券的资格和条件,保证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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