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席主承销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12四、托管人:..................................................................................213五、交易所系统流通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213六、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14
七、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214八、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215九、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委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215十、募集资金监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215
第十四节法律意见...............................................................................217第十五节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声明......................................................220发行人声明......................................................................................221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222主承销商声明..................................................................................223主承销商声明..................................................................................224发行人律师声明..............................................................................225审计机构声明..................................................................................226资信评级机构声明..........................................................................227...............................................................................228第十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清单..........................................................................228二、查询地址..................................................................................229附表一:2023年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
信集合债券发行网点表..................................................................231附表二:发行人2019~2021年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32
附表三:发行人2019~2021年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235附表四:发行人2019~2021年经审计的合并现金流量表.......237
附表五:担保人2019~2021年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39
附表六:担保人2019~2021年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241附表七:担保人2019~2021年经审计的合并现金流量表.......243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
义:
发行人/公司/延安经开:指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债券:指2023年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小微企
业增信集合债券。
本次发行:指2023年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小微企
业增信集合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次债券而制
作的《2023年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次债券
而制作的《2023年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簿记建档:指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确定本次债券的基本利差区
间,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次债券最终发行利率的过程。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权代理人/东亚前海证券:指东亚前
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国盛证券:指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
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委贷银行/延安分行:指股
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
承销协议: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签订的《2021年延安
经济技术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承销协议》。
余额包销:指主承销商按各自承销的比例承担本次债券发行的风
险,即在本次债券发行期限届满后,将未售出的债券按照各自承销比例全部购入,并按时足额划拨本次债券募集款项。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债券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
公司。
债券持有人:指持有2023年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
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投资者。
评级公司/中证鹏元:指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中兴财光华:指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律师:指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指发行人。
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和东亚前海证券签订的《2022年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及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指发行人、股份有限
公司延安分行和东亚前海证券签订的《2022年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建
设投资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
《债权代理协议》:指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签订的《2022年延安
经济技术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债权代理协
议》。
《三方框架协议》:指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
行人和委贷银行签订的《关于合作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框架协议》。
《风险缓释基金监管协议》:指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发行人和委贷银行签订的《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22年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之风险缓释基金监管协议》。
报告期: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
工作日:指在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
日和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条例》: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
意见》(发改财金[2015]3127号)之附件一《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
《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111号)。
《企业债券注册制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
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
《公司章程》:指《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
第一节风险提示及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次债券之前,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
素及发行人在本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一、与本次债券有关的风险
(一)利率风险
受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国际环境变化以及债券市
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等因素影响,市场利率具有波动性。由于本次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期限较长,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若市场利率上升,将使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的收益水平相对降低。
(二)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次债券上市事宜需要在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
目前无法保证本次债券能够按照预期上市交易,也无法保证本次债券能够在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从而可能影响债券的流动性,导致投资者在转让债券时出现困难。
(三)偿付风险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环境变化等
不可控因素影响和公司本身的生产经营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可能不能产生预期的回报和现金流,进而导致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可能会影响本次债券本息的按时足额偿付。
(四)信用评级变化风险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发行人的主体信用
和本次债券信用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发行人目前的资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但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若出现任何影响发行人信用等级或债券信用等级的事项,资信评级机构调低发行人信用等级或债券信用等级,都将会对投资者利益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小微企业委托贷款的风险
(一)借款人违约风险
目前在国内的小微型企业具有担保能力和信用资质先天性不足
的劣势,我国小微企业大多数成立时间短,企业组织形式、管理模式、治理机制、产权制度和财务制度不完善导致我国小微型企业存在一定信用缺失状况,因此小微企业贷款回收风险较大,对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一定的挑战;相关基金吸收损失效用有限,公司面临一定代偿风险。
(二)经济系统周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