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
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定
的报纸或规定的网站刊登。
第十章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
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
披露事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信息披露给予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必要的协助。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
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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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后,应当通过
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平台披露信息。
第二节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公司将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一百六十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
和潜在的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章程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一百七十条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重大
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重要境内外资本市翅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七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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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五)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六)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七)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八)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等应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挂牌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第一百七十三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有义务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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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如适用);二)股东大会;三)公司网站;四)电话咨询;五)媒体采访和报道;六)邮寄资料;七)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八)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九)走访投资者。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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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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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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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