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的2个工作日之前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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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的印章。第五十八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应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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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五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1-4-16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1-4-17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就该关联交易
事项作适当陈述,但不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撤销。
第七十六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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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其余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羊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二)监事会换届改羊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洋切实履行职责等。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一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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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赞成、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