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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侨股份: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16/12/26 22:40:16 浏览:3071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不得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并防止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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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进行前述行为;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其他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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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及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贷款)占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0以上(含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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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不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与上述交易相关的资产质押、抵押事项。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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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翅议形式召开。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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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四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提前通知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可包括会议通知发出当日。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可以根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发出催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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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三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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