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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3/9 13:48:50 浏览:478

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及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1.关于财务公司与云粒智慧的日常关联交易

董事张建锋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财务公司与招联金融的日常关联交易

董事长刘烈宏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财务公司与国寿安保的日常关联交易

董事王军辉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联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提供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议案》。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网站的《关于联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提供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网站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网站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及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副总裁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曹兴信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网站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副总裁的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方案关于解锁期的约定,自2023年3月5日起,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三个解锁期。截至2023年3月8日,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已达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方案规定的第三个解锁期公司业绩条件,结合激励对象个人业绩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178名,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共3,240,375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1。

独立董事发表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网站的《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王俊治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投资计划的议案》。

(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5G联合规划建设方案的议案》。

(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联通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联通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网科技”)择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本次分拆上市涉及的发行方案如下:

1、上市地点:上交所科创板。

2、发行股票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3、股票面值:1.00元人民币。

4、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相关资格要求的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以及已开立上交所A股证券账户并开通科创板交易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等科创板市场投资者,但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等禁止的参与者除外。

5、发行上市时间:智网科技将在上交所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后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发行,具体发行日期由智网科技股东大会授权智网科技董事会于上交所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后予以确定。

6、发行方式:采用网下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7、发行规模:本次发行股数占智网科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且以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批准注册后的数量为准)。本次发行不存在智网科技股东公开发售股票的情形。

8、定价方式:本次发行将通过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9、与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对于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募集资金用途、承销方式、超额配售选择权(如有)等事项,智网科技将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及监管机构的意见等作进一步确认和调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分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就本次分拆事项,公司编制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联通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分拆预案(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同日披露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联通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联通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符合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智网科技至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经董事会审慎评估,认为本次分拆符合《分拆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相关要求,具备可行性。具体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分拆条件

(1)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

公司的股票已于2002年10月9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的要求。

(2)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的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101166号《审计报告》及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德师报(审)字(22)第P00833号《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23)第P00360号《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分别约为54.50亿元、63.05亿元、66.79亿元,符合“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规定。

(3)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智网科技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A、净利润指标

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约为66.79亿元;公司2022年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智网科技的净利润未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B、净资产指标

公司2022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约为1,543.70亿元;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智网科技2022年末的净资产未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2、上市公司不存在《分拆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不得分拆情形

(1)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上市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

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的情形。

(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德师报(审)字(23)第P00360号《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截至决议公告之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未直接持有智网科技的股份,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限制性股票,从而间接持有智网科技的股份,除前述间接持股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未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达到发行人总股本的百分之十。

3、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不存在《分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不得分拆情形

(1)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但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

中国联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未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因此智网科技的主要业务或资产不属于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2)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

智网科技的主要业务或资产不属于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情形。

(3)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

智网科技的主要业务或资产不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

(4)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

智网科技主营业务是车联网领域相关业务,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

(5)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该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截至决议公告之日,智网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未直接持有智网科技的股份,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思必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智网科技的员工持股平台共青城智网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智网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智网科技的股份,但是合计持有的智网科技的股份未超过智网科技上市前总股本的30。

4、上市公司已对《分拆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充分说明并披露。

(1)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公司通过控股的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ChinaUnicom(BVI)Limited,以下简称“联通BVI公司”)间接持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红筹公司”)43.9的股份,保持对联通红筹公司及其全资拥有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运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本公司以“数字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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