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加强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应急保障实际需要,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城管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防冻保暖工作;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的除冰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公共交通车辆等的防冻保暖和紧急调配工作。
电力公司、通信管理等部门加强电力和通信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冰冻(冻雨)防御和应对工作。
6.1.15霾
根据部门职责和霾预警信息,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交通、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霾准备工作;霾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保障霾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霾发生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呼吸道疾病等救治需求。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霾防御和应对工作。
6.2预警科普
6.2.1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宣传科普工作,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6.2.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6.2.3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气象灾害预警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7.恢复与重建
7.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灾区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以及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供暖、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市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市级财政给予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2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评估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灾情,报上级政府、上级气象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应急过程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7.3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8.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间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可靠、准确地传递给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广播电视、通信管理部门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绿色通道畅通、高效。
建立和完善市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和气象灾害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市应急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互联互通。
8.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要根据需要,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开展应急工作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必要的应急安全防护。
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8.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9.监督管理
9.1预案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县(市、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9.2演练培训
各成员单位组织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地的气象灾害,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演练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评估。
9.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于玩忽职守、谎报灾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组织修订并负责解释。
10.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6月5日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延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延政办发〔2012〕87号)同时废止。
11.附件
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连阴雨是指连续4天以上(含4天)有降水(不包括雾、露、霜量)的阴雨天气过程。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0℃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悬浮在大气中的大量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的集合体,使空气浑浊,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