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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关于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3/3 9:25:10 浏览:1072

    2、公司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采取如下相应措施:

    

    ①追加担保;

    

    ②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办理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③及时报告全体债券持有人,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召集和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④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券交易所;

    

    ⑤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⑥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⑦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⑧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⑨其他债券受托管理人要求的偿债保证措施。

    

    3、公司若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足额提取专项偿债资金,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相应的安排及董事会说明

    

    【一】《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订或者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订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预案,该预案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对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形成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调整理由。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二)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审议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2、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具体确定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不得与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3、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应该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互动平台等途径)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发生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予以披露。

    

    (三)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责履职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二】《公司章程》中第一百七十条 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在股利方面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股利分配;

    

    3、公司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进行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总额。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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