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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6 8:27:22 浏览:1704

位及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从严查处“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及“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

4.6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并同步启动,同步调整级别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

如有必要,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同步或提前调整级别,同步或延迟终止。

具体操作参考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与解除。

4.7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应对应急响应所采取的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形成报告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对预警、响应、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调整工作。

5信息公开

5.1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5.2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报纸、广播电视台、网站、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安排,配合媒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政府门户网站及各部门相关门户网站在应急响应期间连续发布相关信息。

(2)市广播电视台及其所属新媒体,在应急响应期间及时插播或滚动播报相关信息。

(3)延安日报及其所属新媒体,以及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政务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公安交警部门在限行区域内重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5)各乡镇、街办、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在应急响应期间,广泛利用各类宣传载体进行宣传。

6监督管理

6.1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管控、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结果纳入对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南泥湾景区管委会及相关成员单位的考核。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较好、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月度工作考核加分等方式给予鼓励;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被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予以严肃处理。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重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依法严惩。

6.2公众监督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网站、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7应急保障

7.1组织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机构,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做好业务培训。

7.2经费保障

全市市县两级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职能部门预算。

7.3物资保障

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4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不断加强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设市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南泥湾景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7.5咨询与技术保障

成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专家咨询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7.6通信与信息保障

全市各级政府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联络畅通。

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各1名,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红色预警和I级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7医疗卫生保障

全市各级卫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7.8制度保障

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各级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预案培训

全市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预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对本级实施方案进行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8.4预案报备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南泥湾景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24号)有关要求,将本行政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大气办备案。

9附则

本预案由延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附录

10.1名词解释

10.1.1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10.1.2重污染天气: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0.1.3特种车辆:纯电动汽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经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领”字头号牌(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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