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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6 8:27:22 浏览:1705

变化情况,不断提高预测准确度。

3.3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

日常时期(4月1日—10月31日),工作小组每周五下午16时前,完成未来1周空气质量及气象状况会商预测;重点时期(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工作小组每日9时和16时,对未来3天空气质量及气象状况进行2次会商预测;特殊时期(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作小组实时关注我市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气象变化情况,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求,随时开展会商,会商预测结果形成《延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报告单》,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当收到上级对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按照预警级别上限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4预警与响应

4.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

除以上预警等级之外,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24小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见附件1)。

4.2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经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当扩散条件发生变化,市指挥部办公室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且监测AQI已达到相应污染级别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紧急会商;若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当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及以上预警,接到《延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单》的单位,根据要求参与24小时联合值守。各县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4.3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预报预警组和专家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对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发布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信息。

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

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并提前发布预警升级信息。

我市预警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全市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涉及到橙色及红色预警时,同时抄送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南泥湾景区管委会。红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市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橙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黄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

4.4区域应急联动

当接到上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若我市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按照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市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按照生态环境部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的预警提示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的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区域预警的解除,按照上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指令执行。

4.5应急响应

4.5.1应急响应分级、分类和启动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对应黄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对应橙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对应红色预警)。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执行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

4.5.2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南泥湾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和相关企业应立即按照本预案、各自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4.5.2.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或作业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力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在室外停留不超过30分钟的教学参观、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受影响)。

(3)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市民绿色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

产品的使用。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南泥湾景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围绕“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切实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2)公安部门做好城区大气污染治理区范围内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的禁行工作;负责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3)住建、城管、市政、交通、水务、城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出土、拆迁、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施工单位停止涉土作业,各类工地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督导主城区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4)城管、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湿法作业 吸尘式清扫”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

(5)住建、市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

(6)工信、环保等部门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4.5.2.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力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3)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引导市民有序就医,提高全市医疗接诊效率。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进一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4)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南泥湾景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围绕“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切实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2)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低速汽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的禁行工作;负责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从严查处“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及“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同时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3)住建、城管、市政、交通、水务、城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4)住建部门督导全市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

4.5.2.3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力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力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3)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5)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2)交通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部分公共交通(公交车等)免费或优惠补贴政策。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生产的使用。

(4)大气污染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南泥湾景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围绕“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切实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2)公安部门负责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在主城区实行所有机动车(除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救护车及其他特种车辆外)限行工作。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3)公安部门负责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获得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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