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延安市国资局,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位工作人员不太了解延运集团的具体情况,但是他也认为,安置费是安置费,与和新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完全没有关联。
10月15日,记者见到了延安市交通局纪检书记李宏刚,他也向记者明确表示,延运集团未支付职工安置费是一个错误,现在正在纠正这个错误。前三篇报道刊发过,延安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责令市政府信访局、交通局和延运集团尽快妥善处理好此事。就在接受记者采访前,李宏刚书记参与了多个部门与职工的见面会,已经初步拿出了安置方案,并限定期限,在12月底之前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李宏刚也认为安置费与下岗买断工龄是两回事。
10月13日,延运集团的领导层对本报提出的涉嫌挪用的字眼非常不满,却始终不能回答这样几个问题:如果涉嫌挪用表述不对,那么如何界定延运集团隐瞒或误导事实,不发放安置费的做法?如果挂账了就不叫涉嫌挪用,那么挂账的安置费账户是不是专款专户,从2003年至今都没有动用过?
一位延安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认为,延运集团的职工安置费处理方式存在很大的问题,但是是否涉嫌犯罪,需要更多证据和更深一步的调查才能解答。
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表示,延运集团安置费处理方式是否犯罪需要有司法机关的界定,而在基本事实清楚的条件下,新闻媒体以“涉嫌挪用”的词句报道新闻,是完全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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