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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

发布日期:2022/5/6 21:24:13 浏览:1022

括宝塔区中部和子长县的南北部区域,涉及宝塔区

宝塔山街道办事处、川口乡、冯庄乡、河庄坪镇、李渠镇等9个乡(镇)办,子长县安定镇、涧峪岔镇、李家岔镇、南沟岔镇、余家坪乡、玉家湾镇,延川县高家屯乡。区域内多为陕北黄土丘陵沟壑区,耕地分布比较分散,土地垦殖率较低,未利用地面积较大。

(二)整治任务

该区域土地整治以宜耕未利用地开发为重点,大力推进土地整治。规划期间,全域宜耕未利用地开发规模1117.08公顷,可补充耕地面积920.48公顷。宜耕未利用地开发占全市宜耕未利用地开发规模的23.14,该区域宜耕未利用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占全市宜耕未利用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的25.65。

第二节土地整治重点项目

一、农用地整理重点项目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项目

规划期间,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项目115个,项目总规模44557.35公顷,主要分布在甘泉县、子长县、延长县、洛川县、安塞区、宝塔区等。

(二)其他农用地整理重点项目

规划期间,安排其他农用地整理重点项目125个,项目总规模35901.00公顷,可补充耕地952.35公顷,主要分布在吴起县、延长县、富县、宝塔区、延川县等。

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重点项目

规划期间,安排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重点项目135个,项目总规模4158.03公顷,可补充耕地2342.18公顷,主要分布在子长县、洛川县、子长县、甘泉县、宝塔区等。

三、土地复垦重点项目

规划期间,实施土地复垦重点项目100个,项目总规模572.89公顷,可补充耕地430.20公顷,主要分布在宝塔区、吴起县、延长县等。

四、宜耕未利用地开发重点项目

规划期间,共计实施宜耕未利用地开发重点项目107个,项目总规模2900.74公顷,补充耕地2153.27公顷,主要分布在宝塔区、子长县、志丹县、延长县、吴起县、延川县等。

第八章土地整治投资和效益

第一节土地整治投资分析

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亩均预算标准》,结合延安市已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投资情况,确定土地整治项目投资标准,预计共需投资80882.62万元,各类项目投资情况如下:

一、农用地整理

规划期间,农用地整理项目规模35901.00公顷,以建设规模为依据,按照陕北黄土丘陵沟壑区建设规模亩均投资2000元/亩,渭北黄土旱塬区建设规模亩均投资1000元/亩的投资标准,共需投资91226.99万元。

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规划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规模44557.35公顷,以建设规模为依据,按照陕北黄土丘陵沟壑区建设规模亩均投资1200元/亩,渭北黄土旱塬区建设规模亩均投资1000元/亩的投资标准,共需投资76136.42万元。

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规划期间,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规模4158.03公顷,新增耕地面积2342.18公顷。以新增耕地面积为依据,按照陕北黄土丘陵沟壑区补充耕地亩均投资15000元/亩,渭北黄土旱塬区补充耕地亩均投资15000.00元/亩的投资标准,共需投资52699.07万元。

四、土地复垦

规划期间,土地复垦项目规模572.89公顷,新增耕地面积430.20公顷。以新增耕地面积为依据,按照陕北黄土丘陵沟壑区8800元/亩,渭北黄土旱塬区6000元/亩的投资标准,共需投资5219.04万元。

五、宜耕未利用地开发

规划期间,宜耕未利用地开发项目规模2900.74公顷,新增耕地面积2153.27公顷。以新增耕地面积为依据,按照陕北黄土丘陵沟壑区补充耕地亩均投资8000元/亩,渭北黄土旱塬区补充耕地亩均投资6000元/亩的投资标准,共需投资24636.00万元。

第二节土地整治筹资分析

根据现有法律政策规定及陕西省土地整治的实际,用于土地整治的资金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市场化融资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建设资金。

规划期间,全市可筹集资金共计254405.48万元。其中: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依据修订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以及省政府要求的各市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中55的资金用于安排土地整治项目,规划期间,预计可累计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约为64874.43万元。

(二)耕地开垦费

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由占用耕地的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对建设占用耕地进行补充。按照《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00〕14号),延安市耕地开垦费按照每平米30元标准计算,规划期间,耕地开垦费约87583.60万元。

(三)耕地占用税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办法,延安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为14-26元/平方米,依据《延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确定全市2011-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2919.45公顷,经过测算规划期间耕地占用税约63917.45万元。

(四)土地出让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和有关管理办法,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计算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规划期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开发资金约为38030.00万元。

第三节资金供需平衡分析

规划期间,完成所有土地整治项目,共需投资515866.94万元,可筹措资金517073.03万元,资金结余1206.09万元,可做到资金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节土地整治效益分析

一、社会效益

(一)促进土地合理使用,提高土地利用率

通过土地整治,全市落实44400.00公顷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有效缓解全市耕地压力。

(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障粮食安全

规划期内,通过开展土地整治完善农村道路、沟渠、水利等工程,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通过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有效面积,保证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改善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对农村居民点的数量、空间布局、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和内部结构进行再调整,实现工业向园区集中、农业向规模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的“三集中”,促进土地利用有序化、合理化、科学化。同时,通过农村居民点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既能满足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缓解人地矛盾,又能促进城乡用地结构优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拓展用地空间,进一步缓解城镇建设用地压力。

(四)加快城市化进程,缩小城乡差距,

土地整治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改善了农民生产环境,完善了居住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变革了农村分散落后低效的生产方式,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村城镇化的发展。同时将产业结构调整与土地整治相结合,促进了市域特色产业的发展,提高了居民收入。土地整治对加快城市化进程,缩小城乡差距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二、经济效益

规划期间,土地整治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年净增加收益约37541.54万元,静态回收期为7年。

(一)增加耕地面积,提高粮食产量

通过土地整治,可增加耕地有效面积,使地块集中成片,提升耕地质量,便于规模化、机械化作业,提高粮食产能,产生规模效益。规划期间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最少4526.67公顷,耕地质量可提高1个等级。

(二)增加项目区农民收益

通过土地整治,项目区的生产条件得到了改善,交通更加便捷,灌溉保证率有所提高,结合项目区土地适宜性分析结果,通过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有效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

三、生态效益

(一)增强水土保持能力,防治水土流失

通过土地整治规划的实施,重点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减少人为活动对生态脆弱区的影响,对水土流失严重区采取封山封育,逐步提高区内植被覆盖度,改善区内林、草复合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增强涵养水源和水土保持能力,防止水土流失。

(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通过土地整治,优化农田水利布局,改善田块布局零散、杂乱的现状,使项目区田成方,树成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生态环境。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形成一整套结构合理、良性循环的农业生态系统,改善田间水土结构,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三)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对废弃工矿、灾毁耕地的复垦和散乱、闲置农村建设用地的整治,改变了土地地块破碎、利用浪费的现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环境的视觉效应。

第九章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法律措施

一、严格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

土地整治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行政辖区内的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批都必须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各类土地整治活动必须符合土地整治规划。不得随意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切实维护土地整治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贯彻落实土地整治规划项目申报、审批及验收制度

严格按照土地整治相关资金的支出范围规范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按照“谁占用、谁补充,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严格“新增费”和耕地开垦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做到收缴到位,专款专用。

三、严格处土地整治招投标市场违规行为

从建立健全土地整治招投标管理制度入手,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查力度,强化法律的威慑作用,有效遏制招投标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实施耕地转用许可制度

将基本农田建设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建设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严格控制耕地转用。

五、加强土地整治权属管理

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2〕99号文件等文件精神,项目实施前做好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认真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征得涉及调整的土地权利人的同意,编制完成后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天。权利人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中的土地权属有异议的,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公告无异议或者争议已解决的,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权利人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是批准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必备要件,凡方案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实施。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完成后,要将土地权属管理的有关事项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凡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未落实、调整后出现新的权属纠纷以及没有编制完成权属调整报告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和有关调整协议以及其他合法用地批准文件,认真核实整治前后的土地利用和权属状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办理;要及时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和地籍调查,更新相关图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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