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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延安市行政复议应诉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2/7 3:21:47 浏览:11

来源时间为:2023-07-31

延政办发〔202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咨询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根据《延安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成立延安市行政复议应诉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袁家富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郭光辉市司法局局长

孙海陆市司法局副局长

韩东峰市人大第六届法工委委员、延安行政法学会会长、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委员:齐进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霍雨枫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刘向林延安大学政法与公管学院副教授,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蔡朝信延安大学讲师、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刘俊杰陕西德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杨治平陕西德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海秀陕西乐乾律师事务所(主任)

汪衍森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润平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飞龙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林宜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赵世和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海浪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梓儒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长虹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成军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张东亚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案情需要,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可以临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论证。

市行政复议应诉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一科),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附件:延安市行政复议应诉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8日

附件

延安市行政复议应诉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和公信力,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咨询作用,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及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司法局负责市行政复议应诉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组建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复议机构与咨询委员会之间的日常联络,召集案件咨询意见会议,收集反馈意见,承办委员会委员选聘、咨询案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三条咨询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为延安市人民政府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等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条咨询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主任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不兼任委员。委员由市内高等院校教授、科研机构研究员、律师、市直有关部门业务骨干等担任。

第五条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委员人选资格审核推荐等工作,提出人选名单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聘任。委员聘期为3年,可续聘续任。同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六条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依法治国方略,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员应具有相关领域高级职称;律师执业满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或具有五年以上法制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公道正派,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能够正常履职;

(六)有意愿、有时间和精力能够保证参与有关咨询工作。

第七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提供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查阅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相关的材料;

(三)列席案件听证会;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专家咨询费;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委员履行咨询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咨询意见;

(二)擅自公开案件办理相关信息;

(三)以委员身份从事经营性活动;

(四)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代理人或者为本案当事人提供过法律咨询或者为其出具过案件论证意见的;

(三)家庭成员或者其亲属在与咨询事项有密切联系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担任董事、经理、监事等重要职务的;

(四)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发表意见的;

(五)本人在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下属单位任职的;

(六)与咨询案件代理人为同一法律服务机构的;

(七)其他应当回避情形。

委员会办公室发现拟咨询的委员属上述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或咨询意见无效。

第十条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征询委员意见:

(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

(二)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三)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争议;

(四)涉及难以把握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

(五)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

(六)其他需要征询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案情需要,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可以临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论证。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案件需要征询意见的,由承办机构提出拟征询意见的委员人数、专业领域、征询时间和征询方式等意见,由委员会主任确定。

经报批同意后,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事先将会议议题及需要解决的问题通知相关委员,同时向相关委员提供《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及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争议焦点、有关法律依据、拟征询事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但不得提供任何倾向性意见。

涉及保密事项的,办案人员应当事先提出要求,向委员说明,对提供给委员的案件材料作适当处理,不公开案件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咨询意见以召开论证会或者单独咨询的方式进行。

论证会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主持,承办机构负责人、承办人、3名或者5名委员参加。

第十三条以论证会方式征询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可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对召开论证会或者单独征询事项,委员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委员提出的咨询意见仅供行政复议机构参考,不作为定案依据,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五条委员的案件咨询报酬按件计算,每案咨询或论证费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及其工作量由市司法局核定。

费用由市财政按年度列入预算,市司法局支付。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延安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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