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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9 18:43:50 浏览:131

来源时间为:2022-09-20

延规〔2022〕005-市政办0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职责:

(一)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部署本年度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将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等;

(三)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消防宣传教育所需经费;

(四)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建设或指导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宣传教育职责。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职责:

(一)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消防宣传教育制度,落实消防宣传教育措施;

(二)指导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常态化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宣传教育职责。

第六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履行同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职责。

第七条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贯,指导督促本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职责;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宣传媒体开展日常消防宣传,负责重大节日和每年“119”“安全生产月”等活

动的消防宣传组织策划工作;

(三)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等公众知识普及工作;

(四)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及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业务指导;

(五)定期组织开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宣传教育职责。

第八条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贯,并督促、指导行业内企业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将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行业内企业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四)公安部门负责爆破作业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宅小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六)财政部门按照消防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保障消防宣传教育专项业务经费;

(七)商务部门指导、督促商贸行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八)文化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本行业企业管理中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九)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市属国有企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十)文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职责,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工作检查考核,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二)将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日常管理,与业务工作和生产经营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培训制度,创新培训形式;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作为企业班前会、月度例会、生产经营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固定议题;

(三)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举办安全讲座或安全生产法制宣讲会,增强职工法律意识;开展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活动,组织职工、家属观看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

(四)鼓励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公众近距离接触了解生产、经营,为安全管理建言献策;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月”、安全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活动;组织职工开展安全应急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自救互救能力;

(五)广泛开展“查找身边的隐患”活动,设立隐患线索举报平台,健全激励奖励机制;建立健全安全“吹哨人”和内部举报人制度,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及时发现风险隐患,检举重大风险隐患和违法行为;

(六)结合开展专家指导服务,推动做好风险辨识防控、隐患排查治理、按章作业等工作,提高安全水平;邀请新闻媒体开展消防安全报道活动,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曝光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推动安全文化创建和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开展安全文化创演活动;设置安全宣传栏和岗位安全标识,张贴安全宣传标语、风险警示公告、安全操作提示、应急处置措施和程序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职责。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业系统要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目标和考核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行,2027年11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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