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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关于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10/20 16:06:17 浏览:614

来源时间为:2017-10-20

证券代码:300174证券简称:元力股份公告编号:2017-051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

月19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王延安女士通知,王延安女士与福建三安集

团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王延安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970万股协议转让给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转让情况

股东名称交易方式

本次转让前持有股份本次转让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

例()

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

例()

王延安协议转让8038.547632.83726068.547624.7898

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

协议转让001970.00008.0474

注:王延安女士所持股份中,含有根据证监发〔2015〕51号规定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间接持有的149.94万股(2017年5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的股份数量)。

本次股份变动前,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泉州市晟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13.4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1397;本次股权变动后,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泉

州市晟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合计持有公司2983.4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1871。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

名称:王延安

通讯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八一路356号

持股情况:王延安女士持有公司股份8038.5476万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32.8372。

本次协议转让后,王延安将持有公司股份6068.547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7898

2、受让方

项目内容

企业名称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秀成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721--1725号

注册资本108196.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1291852

成立日期2001年07月04日

经营期限2001年07月04日至2051年07月03日主营业务

1、从事冶金、矿产、电子、商业、房地产、仓储业、特种农业及其他

行业的项目投资管理;2、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3、批发零售化工(不含危险化学品)、工艺美术品、机械电子设备、计算机产品及软件、仪器仪表、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普通机械?、矿产品。

主要股东林秀成、林志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721--1725号

通讯方式0592-5937111

持股情况:本次股份变动前,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泉州市晟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13.40万股股份,该股份已质押。

受让方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股份转让协议》的甲方(转让方)为王延安,乙方(受让方)

为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

2、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为王延安合法持有的元力股份1970万股流通股,占元力股份总股本的8.0474。

3、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25.85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50924.50万元。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的20

一次性支付至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在过户前支付40股份转让价款;

过户完成6个月内支付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

4、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相关说明1、王延安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2、王延安本次协议转让遵守了《证券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王延安女士向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转让197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系2017年首次减持,没有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符合2017年5月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4、王延安未在相关文件中作出最低减持价格的承诺。

5、公司将督促实际控制人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次股份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影响公司

持续、稳定发展。

四、备查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特此公告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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