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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15 16:28:27 浏览:69

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条“(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上述事项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二)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及第9.8.2条规定,公司前期存在的违规担保并未解决。2020年9月,公司收购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但公司在收购前为延安必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合计27.96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担保仍未实质解除,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意见和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督促管理层努力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整改措施的落地执行,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影响,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同时,董事会将积极改善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争取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力争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暨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董事会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如下:

1、针对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将通过以下措施消除该事项及影响:

(1)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实行全方位管理控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确保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缺陷深入开展自查,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控制风险隐患,加强风险管控,形成运行监督、自我评价、缺陷整改、体系完善的内控闭环管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健康发展。

(2)存在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往来。公司管理层将尽快落实交易实质,如果存在借款事项,公司管理层将督促限期收回。对短期不适用的资产采取出售等方式盘活

(3)违规担保。针对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已对内控中存在的缺陷进行深刻反思,通过完善并落实内部控制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对外担保、资金管理等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环节。同时,要求责任方在期限内尽快解除违规担保情形,并杜绝有关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提高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应收账款。加大与客户的账务核对力度,成立专项应收账款催收小组,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及时清收,确保运营环节正常流动。

(5)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其他非流动资产。通过处置对生产效率低下、设备短期无法使用的资产,盘活公司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将处置资产所得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同时,公司将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缺陷深入开展自查,完善内部控制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健康发展。

夯实财务基础,提高财务核算信息质量及效率,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准确性。按照有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各项财务业务标准和流程,加强财务内审,及时全面、准确反映财务信息;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认真总结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强化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加强企业内部审计,促进企业规范发展。

2、针对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否定意见内控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将通过以下措施消除该事项及影响:

(1)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发现上述实控人控制的企业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后,向实控人进行核实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归还占用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

(2)针对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已对内控中存在的缺陷进行深刻反思,通过完善并落实内部控制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对外担保、资金管理等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环节。同时,要求责任方在期限内尽快解除违规担保情形,并杜绝有关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提高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董事会就该事项反映出的公司在内部控制、规范运作意识等方面的问题与不足,向广大投资者诚恳致歉。未来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要求,提高规范运作水平,针对此类事项自查自纠自改,杜绝类似事项的发生,确保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符合第9.3.7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若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实施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并在不违反内幕信息保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相关人员及时回应投资者问询。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411????????证券简称:延安必康??公告编号:2022-065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发出的《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89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根据关注函中的要求,公司对关注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分析和落实,并逐一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截至目前,你公司股票已停牌接近2个月,仍未完成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工作。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回复如下问题:

一、结合与年审会计师就重大事项的沟通情况、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说明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工作的具体进展。

回复:

公司与聘请的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就以下重大事项进行了沟通:

重大事项1:资金往来商业属性,已与会计师进行沟通,并提供支持性资料。

重大事项2:诉讼事项金额的预计,会计师已聘请专业律师与企业法务进行洽谈确认预计负债计提事项。

重大事项3:应收账款的确认依据,公司已与会计师沟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及会计师专业意见提供相关资料并补充相关说明。

重大事项4: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盘点等,公司已与会计师、评估师三方对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进行重新盘点,三方已就该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二、结合定期报告编制等事项进展,就你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可能终止上市的情形做充分的风险提示。

回复:

(1)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事项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条“(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公司2021年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述事项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符合第9.3.7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若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你公司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回复:

公司目前暂未发现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重大资产重组配套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14号)核准,公司向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公司)发行股份购买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李宗松、周新基、陈耀民、何建东、薛俊五位自然人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381,4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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