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延安 > 企业单位 > 正文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至纽约CZ8117

发布日期:2023/3/14 17:20:56 浏览:214

来源时间为:2023-03-07

一、需求单位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二、国际邮件运能需求

自青岛互换局至美国纽约的国际邮件航空运能(航班号CZ8117-8118)。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是从甲方所属口岸至境外寄达地机场的地面服务、航空运输服务,以及到达目的国(地区)后将邮件安全、准确交付目的地邮政、其代理人或甲方指定的合作方。

三、服务期限

服务期自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

四、承运范围

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国际e邮宝、航空函件、航空包裹、空运水陆路(SAL)函件、空运水陆路(SAL)包裹、空袋。

五、资质资料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提供能够证明承运能力的证明资料,如国际货运代理备案表、包机协议或代理协议或航司授权等,若投标单位为航司,可不提供该材料。

(三)“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信用截图。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响应。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成交方不得将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供应商,否则需求方有权终止合同。

(六)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人授权书。

六、报价表格式及要求

响应单位名称

起运站

中转站

卸运站

卸运站代码

首程航班号

续程航班号

首程航班班期

续程航班班期

航空运输费用(元/公斤)

首程每航班能提供舱位量(kg)

续程每航班能提供舱位量(kg)

报价含燃油费、战险费、机场库区操作费,及本项目(包括结算及付款)产生的相关税费等,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运价为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国际e邮宝、航空函件、航空包裹各产品运价。供应商填报每个航班能提供的最大舱位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货运市场运费价格大幅下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下调价格,并组织商务谈判;如乙方提出价格上调,甲方则重新发布国际邮件航空运能需求公告。

七、服务要求

(一)地面服务要求

1.双方交接地点为甲方所属口岸机场安检口。交接单据为邮联规定相关单式: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件(EMS)、国际e邮宝和航空函件、航空包裹的总包路单均为CN38(AV7),SAL邮件为CN41,空袋为CN47。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使用路单作为双方交接、机场启运、中转、与目的地邮政交接的单据及凭证。

2.邮件交接:乙方在接收甲方交发的邮件总包时,应确认邮袋外包装完好,符合邮件运输要求。所接收邮件总包数量与退回划销后的路单保持一致。确认后双方在路单上签字。并根据甲方提供的路单进行复核,出现差异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3.异常情况处理

①遇飞机故障或航班计划变更可能影响邮件发运时,乙方应至少交邮前24小时通知甲方,并全力协助对受影响邮件的发运做出妥善安排;对未按计划发运的邮件,乙方应协调最有效航班组织发运,并将发运安排反馈甲方,如未及时告知甲方造成总包延误,依照延误考核条款进行考核。

②对因异常情况导致邮件无法正常运输,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对邮件进行处理。若邮件未能装机而退回甲方,双方须对路单修改并签字确认。

(二)售后服务要求

乙方应提供各口岸客服人员及联系方式,负责接受甲方提出的各类邮件运输信息查询,并在发起查询之时起24小时内回复;若转航涉及两个或多个航空公司,乙方应在发起查询之时起48小时内回复。所有回复均采用电子邮件形式。

(三)安全要求

乙方自接收邮件起,至将邮件交给目的地邮政、其代理人或指定合作方签字确认期间,对邮件安全负责。

乙方保证邮件免受因天气、水、灰尘、损害、污染、丢失或失窃造成的损失。

如邮件出现丢失、损毁、污染等,乙方应通过电话或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甲方,书面详述邮件丢失、损害或污染等的具体细节。

(四)数据确认要求

1.甲方交换站每日12点前对前一日配发信息(预告信息)与乙方接收反馈信息(resdit)匹配情况进行核对。如发现信息不符情况,通知乙方指定联系人(见附件1)当日至交换站现场核实。如乙方原因没有至交换站现场核实,视同乙方认可甲方配发信息(预告信息)。

2.甲方交邮人员根据退回的邮袋于当班修改CN38路单,划销邮袋相关信息、更改总重量并签章。甲方于当日或次日,与乙方指定的专人核对修改后的CN38路单,双方签字确认。确认后的单据甲乙双方各自留存。

3.遇航班或舱位临时取消及其他异常原因无法正常发运邮件情况时,乙方应提前24小时,填写《舱位异常情况告知单》并加盖公章后,与航司出具的书面证明一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甲方口岸调度人员。甲方调度人员收到《舱位异常情况告知单》2小时内通过电话确认航班异常,并启动交换站改航操作流程。

(五)时限要求

1.乙方提供竞标线路的运输时限,甲方确认后,作为时限考核的依据。

2.邮件装机顺序:乙方应按照预定舱位,以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国际e邮宝和航空函件、航空包裹、空运水陆路邮件总包、空袋顺序装机,国际邮件应优先于其它货物装机。遇运能不足或因其他原因出现积压时,国际航空邮件必须按照先进先出顺序进行装机。

3.甲方所属口岸在双方约定的航班计划起飞前的时间内,与乙方完成邮件交接。乙方应确保按甲方的计划航班完成装机、发运。

4.目的地交邮时限:航班在抵达境外机场后,应在4小时之内将机载邮件交付寄达国(地区)邮政。

5.在中转地如遇不可抗拒因素无法按指定航班续运的,乙方在最短时间内安排最早航班续运,并于4小时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内容:原航班号、改航班号、总包号、重量等信息)通知甲方。

6.乙方投标航班须为可立即启用的航班,或乙方承诺将于某个指定时间段启用的航班。

(六)信息反馈要求

1.电子信息采集:甲方应在航班计划起飞前2小时向乙方发送出口路单预告信息(Cardit);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信息系统反馈出口路单预告信息接收应答信息(Resdit)。

①接收信息:乙方应逐袋扫描接收邮袋,生成接收信息(Resdit),接收完毕后2小时内向甲方信息系统反馈上述信息;

②启运信息:乙方对完成配载装机发运的邮件,生成启运信息(Resdit24)。乙方应在航班起飞后4小时内向甲方信息系统反馈上述信息。

③中转信息:乙方应对中转邮件总包在中转站扫描,生成中转站启运信息(Resdit24).并在航班起飞后4小时内向甲方信息系统反馈信息。

④抵达信息:乙方应在飞机落地后,生成抵达信息(Resdit21).并在2小时内向甲方信息系统反馈信息。

⑤交邮信息:境外地服与邮政在交接时发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总包数量短少、延误、损毁、境外邮政拒收等情况,乙方有义务提供境外地服与邮政交接凭证(POD)。

2.异常信息反馈: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乙方应在24小时内主动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告知甲方指定联络人,如未按时告知甲方造成总包延误,依照延误考核条款进行考核。

①因航班临时取消、机械故障、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邮件未能按计划发运;

②运输过程中发生邮件丢失、误发、损毁、污染、扣留等异常情况。

(七)考核

1.接收信息采集率考核

乙方应对过检后邮袋进行逐袋扫描,产生交航信息(Resdit74),扫描率达标值为98,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乙方当月运费的0.05,甲方可在支付当月运费时予以直接扣除。

当出现实物与信息不符、袋牌无法扫描的,乙方应立即与甲方口岸人员联系,协调解决上述问题,并赶发计划航班。

2.启运信息反馈率考核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馈邮件真实启运信息,信息反馈率达标值为98,每项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乙方当月运费的0.05,甲方可在支付当月运费时予以直接扣除。

3.中转、抵达信息反馈率考核

乙方在应答文件中承诺提供中转、抵达电子信息反馈,实际承运中未能履行承诺,甲方可以减少交付乙方承运的邮件量、调整发运次序、调整主替航班顺序、调换承运商等。

抵达信息反馈率应为启运信息的100,为邮件总包发运轨迹的电子信息,每项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乙方当月运费的0.05,甲方可在支付当月运费时予以直接扣除。

上述反馈信息必须按照4.2.3规定时间内反馈完毕。每超1小时扣减乙方当月运费的0.01,甲方可在支付当月运费时予以直接扣除。

4.国际邮件全程时限考核

根据乙方提供的承诺时限,运行指标不得低于98。甲方每月按照航线运行情况统计乙方运递时限,对于全月运行指标低于98,高于95的,考核该航线当月运费总金额的1。运行指标低于95的,考核该航线当月运费总金额的2,对于连续两月运行指标低于90的航线,甲方有权终止该航线发运计划。考核金额以甲乙双方确认的运费金额为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邮件延误的,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免责证明。

5.舱位执行考核

乙方应按照向甲方承诺的航班启用时间开始进行运输,若未按承诺时间履行运输,甲方有权一次性从未结算运费中扣除10万元作为未履行运输约定的罚款。

乙方应按照与甲方商定的计划发运时间进行运输,甲方依据航班计划发运时间与实际启运时间间隔对延误邮件进行责任判定。如乙方未按航班计划时间及时发运邮件,超出24小时发运的,甲方根据实际延误邮件重量,以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加24小时开始计算,每积压24小时,按1元/公斤进行考核。

对于反馈信息与实际邮件发运情况不符的,每发现一次,甲方考核乙方1万元。同时,甲方有权对该发运计划进行调整或终止。

6.保密条款

(1)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双方涉密信息包括:可能获取或知悉的来源于对方(包括该方所属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总公司、各级分公司、各分支机构、直属各单位及前述单位的任何关联实体)的,包括但不限于:以口头、书面或以其它方式反映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事项;不对公众公开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等内容;履行合作项目任务而制作含有对方涉密信息的研究分析材料或工作成果等;根据一般的商业判断或惯例,在某些情况下,双方进行沟通、交流的行为本身等;其他有关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3)双方涉密信息仅限于为实现本项目目的且确有必要、最小范围的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知悉。任一方参与项目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承诺的,由该方承担全部责任。

(4)除因工作需要,并事先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外,任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境外主体)透露任何涉密信息;不得将涉密信息用于除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5)除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相关审核批准外,任何情况下任一方不得向中国境外(含港澳台)主体及受境外(含港澳台)主体实际

[1] [2]  下一页

最新企业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