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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90):2017年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2年付息公告

发布日期:2022/4/15 18:00:37 浏览:242

来源时间为:2022-04-14

原标题:PR延新投:2017年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2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27490简称:PR延新投

2017年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2年付

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2年4月20日

?债券付息日:2022年4月21日

2017年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2年4月21日开始支付自2021年

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

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7年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

2、债券简称:PR延新投

3、债券代码:127490

4、发行人: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6、发行期限:7年期。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即

自2020年至2024年每年的4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第1个工作日)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

例偿还债券本金

7、票面利率:5.6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计息期限为自2017年4月21日至

2024年4月20日止,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年付息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1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

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5.6,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600元,派发利息为33.6元(含

税)。

3、债权登记日:2022年4月20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

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2年4月21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

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

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

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

年12月31日。本期债券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

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管委会办公楼2-305室

联系人:高羽

联系电话:0911-8801816

2、受托管理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9号国家开发银行6层

联系人:彭小菲

联系电话:010-88300574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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