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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9年8月)

发布日期:2020/5/23 9:51:04 浏览:892

原因。

内容以及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机关、检察院、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税务部门等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应当及时报告处罚原因。

内容以及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13、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

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证券事务部咨询。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5、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发生变动;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冻结、质押、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8、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9、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监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其他变更情形。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归集、管理程序

第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提供信息的部门(含子公司)负责人应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

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

日,立即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

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实施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

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

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

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

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

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

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

露。

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

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

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

披露。

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面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

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确认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会

秘书。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

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

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

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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