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20年9月1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延安文化艺术交流协会
2020年9月16日
附件三
延安文化艺术交流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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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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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国企□民企□其他
本单位自愿申请加入延安文化艺术交流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承认协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