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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区公共交通票价定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0/11/21 23:14:52 浏览:382

来源时间为:2020-11-17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管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价格行为,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可持续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政府公益补贴、企业运营服务、乘客受益承担”的思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延安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运营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定制公交、快线公交、微型公交、旅游公交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延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公共交通汽车,按照核准的线路、里程、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制定、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公益性。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给予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和运营财政资金投入支持,确保群众出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

(二)统筹兼顾。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公交全线网日常运营成本为基本依据,兼顾公共财政负担能力和居民承受能力。

(三)合理比价。根据不同公共交通工具特点,保持不同交通方式、不同车型、不同用途属性的合理比价关系。

第五条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由城市公共交通定价成本及税金计算得出。

(一)税金指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计入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增值税等其他税费。

(二)城市公共交通定价成本由直接营运成本、管理费用组成。

1.直接营运成本指公共汽车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社会保障费、能耗费、轮胎消耗费、折旧费、修理费、养路费、通行费、保险费、租赁费和其他营运经费等。

2.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营运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修理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办公费和其它管理费用等。

第六条企业按规定承担的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形成的票务损失由财政进行专项补贴;城市公共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智能化建设等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给予财政补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与定价成本的价差部分由财政进行专项补贴。

企业承担的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形成的票务损失由市交通运输局核算;城市公共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智能化建设等所投入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核算;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与定价成本的价差部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算。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于每年1月份前提出上一年度补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社会公益性服务包括中、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中小学生、军人、定恤优抚对象优惠乘车及持实体或虚拟交通卡优惠乘车。

政府指令性任务包括延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票务优惠和要求开展的活动及任务。

第八条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收入包括票务收入和非票务收入。

票务收入是指企业为乘客提供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所收取的票款收入。

非票务收入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车站及企业拥有的地下空间经营范围内广告、通信、商铺等附属业务收入。

第九条制定或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时,非票务净收入优先用于冲减城市公共交通日常运营成本。政府特许经营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城市公共交通项目对非票务收入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城市公共交通定价成本为基础,票价调整幅度不得高于原票价执行年度累计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幅度。

第十一条制定或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履行价格调查、定价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等程序,票价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企业应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的要求,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客流量、出行量、客运周转量等营运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票制可执行单一票制,也可实行计程票制或分段票制;票种可实行单程票、交通一卡通、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银联卡支付等多元化支付车票。

第十四条符合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乘车群体,必须凭有效证件到公交企业办理交通一卡通刷卡乘车,享受免费或优惠票价。

第十五条身高1.3米以上的儿童乘车必须购票。每一名成年人可以免费带一名身高不足1.3米(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0年x月x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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