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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推荐加入延安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7 19:19:40 浏览:1014

来源时间为:2020-11-11

各县(市、区)文旅局,市级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

延安文化艺术交流协会是经市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的独立法人社会团体,隶属于市文旅局管理。是我市进一步推动群众文化事业发展,促进国内外合作交流,开展群众文化宣传、咨询、交流、推广、评比活动的重要平台。

为有力支持延安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的良性发展,使其在繁荣发展全市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现请各县(市、区)文旅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在所辖区、系统范围内做好宣传动员,积极物色、邀请推荐当地、系统内的文学、书法、绘画、音乐演奏、合唱演唱、舞蹈、旗袍秀、戏剧、曲艺、多媒体、摄影等优秀群众文化艺术社团组织、文化艺术领域有建树的名家、优秀民间艺人积极加入该协会,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以此推动全市群众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

请各县(市、区)文旅局、市级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照推荐条件(详见附件1)要求,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推荐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表(详见附件3、4)一式两份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及时提交延安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延安市宝塔区双拥大道欧景园巷东口治平集团公司办公楼522室(210国道旁)

联系人:刘生亮

电话:13809117783

附件:1.延安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申请入会基本条件

2.延安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章程

3.延安文化艺术交流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4.延安文化艺术交流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延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11月9日

附件一

延安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申请加入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基本条件

一、团体会员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延安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章程。

2.具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申请加入团体会员的文艺社团组织和文化艺术企业是经所在辖区审批部门或民政部门批准,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并有挂靠部门,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信用良好、能够正常开展活动和经营的社团及企业。

4.能够按照协会要求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能够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5.入会、退会自由,申请入会、退会均由延安文化艺术交流协会主席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秘书处按程序办理入会、退会手续。

二、个人会员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延安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章程。

2.具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申请加入个人会员的人员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从未受过刑事处罚;在所从事的文化艺术领域成绩卓著,在当地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乐于为推动全市群众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无私奉献。

4.能够按照协会要求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能够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5.入会、退会自由,申请入会、退会均由延安文化艺术交流协会主席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秘书处按程序办理入会、退会手续。

附件二

延安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延安文化艺术交流协会(英文名称:YanancultureandArtExchangeAssociation)英文缩写(YCAAE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全市从事文化艺术交流工作者和爱好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文化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文化艺术工作者和爱好者,共同发展全市文化艺术工作,提高全市文化艺术水平,加强省市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条件成熟时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协会的登记机关是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关是延安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延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本协会自觉接受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会址设在:延安市宝塔区210国道旁治平集团办公楼5楼522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及会员单位开展群众性文化艺术宣传、咨询活动;

2.组织会员及会员单位开展群众性文化艺术交流、推广活动;

3.组织会员及会员单位开展群众性文化艺术展演、评比活动;

4.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自愿为本协会积极工作;

(三)愿意普及推广并协调组织延安文化艺术活动的单位,热爱文化艺术事业并愿意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优先服务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本协会设理事会,成员有3人,李延俊任理事长。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较高的政治修养和业务素质与组织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秘书处工作、听取汇报。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主席委托的事宜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设监事人,设监事1名。监事人贺占平。监事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主席、副主席、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须于每年7月1日前上交延安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间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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