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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2/24 14:56:03 浏览:359

来源时间为:2019-07-10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政策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为保持执行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省市驻当地机构可维持职工个人月缴存5,单位、财政配比12的缴存比例政策;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在5-12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自主缴存人员缴存比例在10-24之间自主选择,一年一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2018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但最高上限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确定的在岗职工74066元/年的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最高月缴存基数不超过18516元,最高月缴存额为4443.84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照陕西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执行。即:我市二类区的宝塔区、安塞区、洛川、志丹、黄陵、甘泉、子长、吴起等八县区不得低于1700元/月;三类区的宜川、延长、富县、黄龙、延川等五个县不得低于1600元/月。中省驻延单位,市直单位职工缴存基数下限参照宝塔区最低工资执行。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陕西省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主缴存人员缴存基数按照缴存时段首次缴交时间的当月收入,在保低限高范围内自主选择基数,并要求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保持不变。2019年新调入或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当月工资收入或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保留整数,缴存额宜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执行时间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各缴存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应当从发文之日起,按照新的缴存基数及时通过网厅或到属地公积金办事大厅、网点变更缴存人的月缴存基数。调整确定的缴存基数、比例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五、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渠道

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按年初财政预算口径由各级财政承担,超过年初财政预算口径的由单位自筹解决;差额(定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其自筹经费解决;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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