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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1 16:41:23 浏览:14

来源时间为:2024-1-10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月10日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6日以书面、邮件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延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经过讨论审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计划,为满足公司各项业务顺利进行及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提高资金营运能力,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拟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将控制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最终融资金额由公司视资金实际需求情况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4年度资金需求,为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正常融资和经营,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间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开展票据池业务,能够提高公司票据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拟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展总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票据池业务。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公司2024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是出于公司境外销售业务情况,为了降低外汇大幅波动带来的不良影响,稳定境外收益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体系,相关决策程序和审批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2024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二批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第二批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第二批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第二批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4年1月10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6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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