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交易需债权人同意。
不动产
抵押
否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华融证
券”)
新沂必康
根据华融证券与北盟物流于2020年6月18
日签署的编号为2020BMWL-XYBK的《保
证合同》第6.6条约定:进行合并、分立。
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
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
可能对华融证券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
时,应事先征得华融证券书面同意或就其在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作出令华融证券满意
的安排,否则不得从事上述行为。
保证
是
华融证券
李宗松
根据华融证券与北盟物流于2020年6月18
日签署的编号为2020BMWL-LZS的《保证合
同》第6.6条约定:进行合并、分立、减资。
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
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
华融证券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应事
先征得华融证券书面同意或就其在本合同项
下的担保责任作出令华融证券满意的安排,
否则不得从事上述行为。
保证
是
厦门国际银
行股份有限
新沂必康
根据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人)。
新沂必康(借款人)、李宗松(保证人)与
保证
否
公司(以下
简称“厦门
国际银行”)
北盟物流(保证人)于2020年7月29日签
署的编号为AJXT-ZJ000417-DK-BC02号《爱
建信托-必康新医药信托贷款事务管理类单
一资金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未约定资产交易和股权交易需债权人同意。
本所律师注意到,就上述第一项不动产抵押,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
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
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
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
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鉴于鼎源投资未与北盟物流在
《抵押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北盟物流可以于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
但是需要通知鼎源投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结合上述与公司本次违规担保相关的担保协议和
《民法典》的规定:(1)资产交易和股权交易需获得华融证券的同意或作出令华
融证券满意的其他安排,如果最终未能获得华融证券的同意或北盟物流未能作出
令华融证券满意的其他安排,则华融证券有权要求北盟物流根据担保协议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2)股权交易无需获得鼎源投资的同意,但资产交易需通知鼎源
投资;(3)相关担保协议未约定股权交易和资产交易需厦门国际银行同意。
4、请补充披露北盟物流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是否可以行使抗辩权,请求撤
销股权转让行为或请求上市公司履行担保责任。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是否可以请求撤销股权转让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
撤销权的要件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若要行使撤销权,需要举证
证明该要件;公司将督促相关债务人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促使债权人不行使或者无必要行使撤销权。
是否可以请求上市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现有法律并未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受
让债务人资产、出让债务人股权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意见:
4.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
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
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
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
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
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
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五百
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
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
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
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交易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
条所列之存在法定撤销权的情形,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
九条系规定了债务人处分财产情况下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而非担保人股权结构
变更情况下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亦非担保人的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综上,基
于我们对相关法律的理解,本所律师认为,除非有权机关作出相反裁决,鼎源投
资、华融证券和厦门国际银行应不享有撤销股权交易的抗辩权。
4.2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
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
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
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
清偿。”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鉴于鼎源投资未与北盟物流在《抵押合同》中约
定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北盟物流可以于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但应当及时通知
鼎源投资。若鼎源投资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北盟
物流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其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不足债权数额的
部分由原债务人清偿。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盟物流100股权已经过
户至驰恒物流名下,由于转让资产尚待过户至名下,且不是相
关担保协议的担保人,故除非有权机关作出相反裁决,鼎源投资、华融证券和厦
门国际银行不能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5、根据2020年9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北松产业承诺北盟物流2021
年至2023年累计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5.5亿元,若未能实现业绩目标,以现
金方式予以补偿。根据你公司业绩承诺情况说明,本次股权转让不影响业绩承
诺履行。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
(1)请说明本次股权转让对业绩承诺履行产生的影响,你公司是否可对相
关资产业绩进行单独会计核算,相关审议程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
(2)请结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信情况,说明其是否具备履行业绩
补偿义务的能力,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履约保障措施。请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回复:
(1)请说明本次股权转让对业绩承诺履行产生的影响,你公司是否可对相
关资产业绩进行单独会计核算,相关审议程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
1、此次收购北盟物流资产,从业务实质上看属于投资的收回,在
个体财务报表层面,以被收购资产的账面价值冲减对北盟物流的长期股
权投资账面价值,在合并报表层面,本次收购属于内部交易,抵消后对合并报表
没有影响。
2、由于前期承诺是由原出让方北松产业向作出的,原业绩承诺期
为2021年至2023年三年,目前尚未到兑现业绩承诺的期限,此次转让不影响业
绩承诺的效力。北松产业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时,将根据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的
差额承担补偿义务。
综上所述,公司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
及其相关方承诺》规定。
(2)请结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信情况,说明其是否具备履行业绩
补偿义务的能力,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履约保障措施。请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北松产业现
已经被延安中院裁定破产重整,其未来的履行能力要视其破产重整方案、债务重
组的情况来决定。若北松产业无法进行业绩补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
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拟采取的履约保障措施:公司将根据破产重整程序依法申报
债权,并积极跟进该项履约保障措施的顺利进行。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北松产业现已经被延安中院裁定破产重整,
其未来的履行能力要视其破产重整方案、债务重组的情况来决定。若北松产业无
法进行业绩补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将根据破产
重整程序依法申报债权,并积极跟进该项履约保障措施的顺利进行。
6、根据1月1日公告,你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余额为7,500万元;根据1月
27日公告,你公司披露资金占用余额为6,424.95万元,并已全部偿还。请你公
司说明以上披露是否存在矛盾,产生上述差异的具体原因。
回复:
公司于2022年1月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
管局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认定
2020年10月以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被
新沂市政府指定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代付税款等,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尚
有余额0.75亿元,该金额认定的时间节点为2021年7月12日。
经公司自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公司资金为10,627.84万元。公司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金额合计4,202.89
万元。经与各方签订抵账协议后,截至2022年1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