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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发布日期:2022/2/12 4:34:44 浏览:1202

权交易需债权人同意。

不动产

抵押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华融证

券”)

新沂必康

根据华融证券与北盟物流于2020年6月18

日签署的编号为2020BMWL-XYBK的《保

证合同》第6.6条约定:进行合并、分立。

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

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

可能对华融证券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

时,应事先征得华融证券书面同意或就其在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作出令华融证券满意

的安排,否则不得从事上述行为。

保证

华融证券

李宗松

根据华融证券与北盟物流于2020年6月18

日签署的编号为2020BMWL-LZS的《保证合

同》第6.6条约定:进行合并、分立、减资。

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

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

华融证券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应事

先征得华融证券书面同意或就其在本合同项

下的担保责任作出令华融证券满意的安排,

否则不得从事上述行为。

保证

厦门国际银

行股份有限

新沂必康

根据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人)。

新沂必康(借款人)、李宗松(保证人)与

保证

公司(以下

简称“厦门

国际银行”)

北盟物流(保证人)于2020年7月29日签

署的编号为AJXT-ZJ000417-DK-BC02号《爱

建信托-必康新医药信托贷款事务管理类单

一资金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未约定资产交易和股权交易需债权人同意。

本所律师注意到,就上述第一项不动产抵押,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

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

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

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

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鉴于鼎源投资未与北盟物流在

《抵押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北盟物流可以于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

但是需要通知鼎源投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结合上述与公司本次违规担保相关的担保协议和

《民法典》的规定:(1)资产交易和股权交易需获得华融证券的同意或作出令华

融证券满意的其他安排,如果最终未能获得华融证券的同意或北盟物流未能作出

令华融证券满意的其他安排,则华融证券有权要求北盟物流根据担保协议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2)股权交易无需获得鼎源投资的同意,但资产交易需通知鼎源

投资;(3)相关担保协议未约定股权交易和资产交易需厦门国际银行同意。

4、请补充披露北盟物流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是否可以行使抗辩权,请求撤

销股权转让行为或请求上市公司履行担保责任。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是否可以请求撤销股权转让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

撤销权的要件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若要行使撤销权,需要举证

证明该要件;公司将督促相关债务人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促使债权人不行使或者无必要行使撤销权。

是否可以请求上市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现有法律并未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受

让债务人资产、出让债务人股权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意见:

4.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

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

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

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

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

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

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五百

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

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

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

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交易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

条所列之存在法定撤销权的情形,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

九条系规定了债务人处分财产情况下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而非担保人股权结构

变更情况下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亦非担保人的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综上,基

于我们对相关法律的理解,本所律师认为,除非有权机关作出相反裁决,鼎源投

资、华融证券和厦门国际银行应不享有撤销股权交易的抗辩权。

4.2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

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

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

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

清偿。”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鉴于鼎源投资未与北盟物流在《抵押合同》中约

定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北盟物流可以于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但应当及时通知

鼎源投资。若鼎源投资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北盟

物流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其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不足债权数额的

部分由原债务人清偿。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盟物流100股权已经过

户至驰恒物流名下,由于转让资产尚待过户至名下,且不是相

关担保协议的担保人,故除非有权机关作出相反裁决,鼎源投资、华融证券和厦

门国际银行不能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5、根据2020年9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北松产业承诺北盟物流2021

年至2023年累计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5.5亿元,若未能实现业绩目标,以现

金方式予以补偿。根据你公司业绩承诺情况说明,本次股权转让不影响业绩承

诺履行。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

(1)请说明本次股权转让对业绩承诺履行产生的影响,你公司是否可对相

关资产业绩进行单独会计核算,相关审议程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

(2)请结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信情况,说明其是否具备履行业绩

补偿义务的能力,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履约保障措施。请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回复:

(1)请说明本次股权转让对业绩承诺履行产生的影响,你公司是否可对相

关资产业绩进行单独会计核算,相关审议程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

1、此次收购北盟物流资产,从业务实质上看属于投资的收回,在

个体财务报表层面,以被收购资产的账面价值冲减对北盟物流的长期股

权投资账面价值,在合并报表层面,本次收购属于内部交易,抵消后对合并报表

没有影响。

2、由于前期承诺是由原出让方北松产业向作出的,原业绩承诺期

为2021年至2023年三年,目前尚未到兑现业绩承诺的期限,此次转让不影响业

绩承诺的效力。北松产业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时,将根据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的

差额承担补偿义务。

综上所述,公司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

及其相关方承诺》规定。

(2)请结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信情况,说明其是否具备履行业绩

补偿义务的能力,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履约保障措施。请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北松产业现

已经被延安中院裁定破产重整,其未来的履行能力要视其破产重整方案、债务重

组的情况来决定。若北松产业无法进行业绩补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

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拟采取的履约保障措施:公司将根据破产重整程序依法申报

债权,并积极跟进该项履约保障措施的顺利进行。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北松产业现已经被延安中院裁定破产重整,

其未来的履行能力要视其破产重整方案、债务重组的情况来决定。若北松产业无

法进行业绩补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将根据破产

重整程序依法申报债权,并积极跟进该项履约保障措施的顺利进行。

6、根据1月1日公告,你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余额为7,500万元;根据1月

27日公告,你公司披露资金占用余额为6,424.95万元,并已全部偿还。请你公

司说明以上披露是否存在矛盾,产生上述差异的具体原因。

回复:

公司于2022年1月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

管局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认定

2020年10月以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被

新沂市政府指定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代付税款等,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尚

有余额0.75亿元,该金额认定的时间节点为2021年7月12日。

经公司自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公司资金为10,627.84万元。公司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金额合计4,202.89

万元。经与各方签订抵账协议后,截至2022年1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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