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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1/3 12:54:04 浏览:47

概述:2023年5月22日,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延安市宝塔区某美容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购进氧丽可丝平衡护肤爽肤水时,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实现化妆品安全可追溯的一项重要规定,部分化妆品经营企业存在进货查验流于形式的问题,造成化妆品安全无法溯源,难以保障消费者用妆安全,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采取耐心讲解和书面送达《法制教育通知书》相结合的方式,让当事人切实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案件十一:某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办案单位:宝鸡市太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概述:2023年8月17日宝鸡市太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某药店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执业药师是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和提供药学服务的专业力量,是合理用药的重要保障,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本案的查处,对有效遏制相关违法活动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有利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案件十二:某药房未按规定从合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案

办案单位:宝鸡市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概述:2023年3月29日,宝鸡市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药房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房存在购进“板蓝根”等中药饮片时未索要发票及供货方资质,当事人未按规定从合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轻微,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给予减轻处罚的规定,结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综合类)》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给予: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当事人尚未售出的10个品种中药饮片;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从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单位购进药品,不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给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隐患。本案在调查过程中,科学把握执法尺度,由于案件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情节轻微,是我省“三个年”活动的具体体现,经与检察机关沟通后做出了减轻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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