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实现化妆品安全可追溯的一项重要规定,部分化妆品经营企业存在进货查验流于形式的问题,造成化妆品安全无法溯源,难以保障消费者用妆安全,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采取耐心讲解和书面送达《法制教育通知书》相结合的方式,让当事人切实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案件十一:某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办案单位:宝鸡市太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概述:2023年8月17日宝鸡市太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某药店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执业药师是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和提供药学服务的专业力量,是合理用药的重要保障,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本案的查处,对有效遏制相关违法活动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有利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案件十二:某药房未按规定从合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案
办案单位:宝鸡市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概述:2023年3月29日,宝鸡市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药房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房存在购进“板蓝根”等中药饮片时未索要发票及供货方资质,当事人未按规定从合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轻微,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给予减轻处罚的规定,结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综合类)》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给予: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当事人尚未售出的10个品种中药饮片;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从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单位购进药品,不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给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隐患。本案在调查过程中,科学把握执法尺度,由于案件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情节轻微,是我省“三个年”活动的具体体现,经与检察机关沟通后做出了减轻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