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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发布

发布日期:2023/10/19 21:11:06 浏览:83

军事建(构)筑物,应注意保护体现其历史价值的外观及结构,拆除与建筑本体无关的附属设施并增加保护标识。

4.仲家洼炮台遗址等未进行展示利用,识别性较差的军事建(构)筑物,应设立保护标识,避免日常活动或周边建设对此类设施产生破坏。

5.对于处于濒危状态的军事建(构)筑物,以遗址类为主,一般位于野外,应采取抢救性维护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定期复查。

(三)革命文物保护

保护革命人物故(旧)居、机构会议旧址、革命事件遗址、纪念性建(构)筑物、烈士墓(陵园)等革命文物78处,其中已公布56处,备选名录22处。

1.按照《青岛革命文物保护与利用规划》相关要求,根据革命文物相应的等级进行保护。

2.对于革命人物故(旧)居、机构会议旧址、纪念性建(构)筑物等革命文物,应对本体进行保护修缮,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如刘谦初故居、解文卿故居等砖木建筑类革命文物,在修缮时应当加强对革命事迹发生时期建筑保存状态的研究,还原革命事迹发生的场景。

3.对于革命事件遗址、烈士墓(陵园)等场所,应注重整体环境的保护,避免不当的开发建设行为,并设立标示牌,提示历史信息。战场遗址类革命文物多处于无保护状态,应结合其所在位置,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固土护坡等措施,并结合查阅文献、采访见证人等方式,对历史战斗场景进行标识性复原。

(四)名人故居保护

保护明清至近现代在青岛出生及在青岛客居的各界名人生活、工作过的故(旧)居50处。

1.名人故居中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的,按照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

2.名人故居应设立专门的标示牌,介绍名人事迹及其在青岛生活的经历,为青岛城市空间赋予更多文化内涵。

3.已经辟为纪念馆的康有为故居、老舍故居等6处名人故居,应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布置展陈设施时不得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

4.继续作为居住功能使用的名人故居,应加大监管和修缮投入,拆除搭建、插建建筑,整治院落环境,恢复院落原始格局。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保护内容

保护青岛市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6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74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7项。

(二)保护措施

1.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数字化档案,用影像、声音、图片、文字等多种形式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

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设立支持非遗传承人的专项资金,建立保护传承奖励机制。

3.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生活的结合。举办和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各类活动,提供活动空间;开展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统音乐、曲艺等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社区、进校园等多种活动;加强对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补贴,提供制作和展示空间;定期举办传统美术、民间文学等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览,出版相关著作、宣传册。

4.保护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环境场所,包括乡镇、村庄、老街、老屋、自然环境等,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无源之水。

5.加强对老字号起源店的原址保护,保持老字号建筑的原有位置和原有的建筑风格。对已经改变店面面貌的老字号,应尽量恢复原有传统建筑的形式和风格。要求老字号企业积极组织专门人员对经营品牌、生产工艺、档案资料进行深入调查,记录、挖掘、研究发展历史与工艺,继承并发展传统技能和加工制作工艺,择优申报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保护老字号的知识产权。

(三)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保护反映青岛历史和文化的老地名,加强对老地名的挖掘、整理,保持老地名的延续。尽可能保护孕育老地名的地域空间和物质载体,对老地名所蕴含的历史事件、典故及传说等进行宣传和展示。

(四)地方特色文化的创新性发展

依托青岛的海洋文化、产业文化、名人文化等深厚的历史文化以及丰富的资源禀赋,形成元素丰富、独具魅力的节庆文化,继续大力发展青岛国际海洋节、国际啤酒节、大泽山葡萄节等新时代节庆活动,探索琅琊文化、海防文化、纺织文化等更为多样的节庆主题,创造更多的优秀品牌,发挥对外展示窗口的重要作用,为青岛走向国际化提供有力平台。

十、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建立高效的名城保护管理体制机制

1.市级层面建立起分工明确、共同参与的管理体系。明确工业遗产在市级层面的主管部门,各区市明确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传统村落等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

2.创新管理机制,优化主管部门之间的协同机制。梳理青岛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等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能,重新建立市级议事协调机构。

3.优化管理体制,完善市-区(市)-街道(镇)三级的名城保护行政管理机构,使主管各部门的工作要求可以快速、准确、高效传达到区(市)和街道(镇)。明确区(市)人民政府为名城保护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并将部分审批和议事职能下放到区。

(二)施行“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名城管理制度

1.将名城保护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机制,施行“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名城管理制度。以本规划的分期实施计划为抓手和标准,按年度考核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主管部门的工作绩效。

2.建立开放的规划反馈机制,实现“规划编制-规划实施-规划评估”全过程的动态监测评估,及时发现保护和利用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地方法规及配套政策、制度、技术标准体系

1.制定出台《青岛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青岛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形成适合青岛地方特色的保护法规体系。

2.完善法规的配套政策制度,针对涉及多部门、多主体的复杂问题,研究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明确相关各方权责。

3.市、区两级政府研究出台能激励各方力量参与保护规划的政策文件,特别是针对保护利用实施中的瓶颈问题,例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腾退机制、修缮补贴、产权流转、功能转变的政策,为业主自行修缮保护建筑制定的简化操作流程等。

4.继续制定或完善近代建筑修缮、历史街区市政管网、历史街区消防等方面的地方技术标准。

(四)形成符合青岛特色的保护规划体系

1.构建符合青岛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体系,包括保护类主干规划和更新实施规划等。保护类主干规划应覆盖市域文化线路、特色要素等;更新实施规划部分应建立片区更新规划、街区实施规划、更新修缮实施方案三个层次构成的完整规划体系。

2.尽快组织编制省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其他传统村落和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加快编制和公布进度。

3.推进区域文化保护和协同发展,编制文化线路保护利用规划,推进文化线路保护利用实施示范工程。

4.适时开展各类专项规划,划定各类要素保护范围,明确详细保护要求。

(五)加强名城保护宣传,建立广泛认同的公众参与机制

1.增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力度,建立历史文化与城市记忆宣传推广平台,提高公众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2.政府牵头搭建多方参与的保护工作平台,推动由政府单一主导转变为政府、市民、专业人士、投资主体多方共谋共盈、共同缔造的实施模式,调动业主、民间组织、学术界、媒体界等社会各界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3.政府的保护管理工作接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指导,建立与民间意见的互动反馈机制。

保护规划公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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