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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发布

发布日期:2023/10/19 21:11:06 浏览:82

性,避免不当维修损害文物价值。

4.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持续开展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定级、公布,加强日常监管。

(三)保护措施

1.加强文物本体修缮和日常保养。古墓葬与古遗址主要进行环境整治、本体保护和安全防护,加强对即墨故城遗址、祓国都城遗址等文保单位的日常管理维护,避免农业生产活动破坏城墙遗址本体;古建筑和近现代建筑主要进行修缮、维护、保养,对王献唐故居、闻一多故居、萧红萧军舒群故居等文保单位进行修缮;石窟寺及石刻主要是以原址保护和馆藏保护两种方式,防止风化等自然损坏。

2.保护整治文物周边环境。严格控制周边建筑高度和体量,现状超过高度要求的建(构)筑物,应逐步降层或拆除。拆除宋春舫故居等文保单位周边违规和风格不协调建筑物。未来结合城市更新逐步整治青岛国际俱乐部等文保单位临近的高层建筑。

3.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关系。周边面临开发建设等情况的文保单位,应提前编制保护专项规划。加大对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4.抢救性保护濒危的不可移动文物,尤其是分布偏远、分散、保护等级低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5.对青岛八大关近代建筑群、青岛德国建筑群、中山路建筑群、馆陶路建筑群、崂山道教建筑群等文物保护单位的旅游活动加强管理,避免对文物建筑造成不良影响。

(四)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1.齐长城遗址作为长城的组成部分,1987年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应严格执行《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齐长城总体保护规划》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齐长城遗址在西海岸新区范围内全长约56公里,包括西峰关古城堡、铁山兵营,3处关隘(左关、西峰关、桃林关)和2处烽火台(齐长城入海处、峰台顶)等。除保护各遗存本体外,还应保护齐长城赖以修建的山体,协调齐长城与周边村庄、城市建成区的关系,保持空间的完整性。与齐长城沿线其他区市联动,共同建设长城国家文化公园。

(五)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

在里岔-铺集、琅琊、板桥等地下文物分布密集的区域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范围由文物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范围内应遵循“先考古、后建设”的原则,土地出让前,必须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现重要遗址遗存的,应当由文物部门制定保护发掘方案。

(六)水下文物保护

保护青岛近海海域13处水下文物,包括1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10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以及近期考古调查发现的1处沉船遗址和1处疑似沉船遗址。文物主管部门应将水下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水域划定公布为水下文物保护区,水产养殖或水上水下旅游项目应避让水下文物保护区。

七、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

(一)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

1.保护已公布的337处历史建筑,其中98处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192处已列入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城区内297处,市辖区(历史城区外)7处,平度市11处,莱西市11处,胶州市11处。

2.历史建筑应划定保护范围,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为历史建筑本体边界,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周边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3.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实施城市紫线管理,不得进行可能对建筑原有外观风貌和安全性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保护范围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并在高度、体量、立面风格、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

(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规定

1.持续推进历史建筑的公布挂牌工作。历史建筑应建立保护标志和保护档案,编制保护图则,明确具体保护内容。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并采取必要的工程防护措施。

3.历史建筑应保护其体现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风貌和室内部件。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维护、内部装修、添加设施等行为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历史特征、艺术特征、空间和风貌特色。

4.历史建筑改变原有使用功能的,应保护和提示原有的历史文化特征,不得危害历史建筑的安全。

(三)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措施

1.根据历史建筑的功能和形式特征,对独立庭院建筑、里院建筑、近现代公共建筑、集合住宅、传统民居等不同类型建筑采取适应性保护修缮方式。

2.明确保护责任。由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政策制定、导则编制、技术指导、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完善人员配置,赋予相应职能。推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通知书制度,由历史建筑所在各区县政府发放通知书给保护责任人,告知保护要求、支持政策及资金补助措施。

3.编制技术导则,对历史建筑修缮进行精细化指引。明确历史建筑保护的核心价值要素,对保护修缮技术、施工工艺、方法等提供有效指导。鼓励地方院校、相关机构开展历史建筑修缮技术研究及应用。培育地方历史建筑修缮工匠队伍,建立修缮工匠名单库,推动地方特色建筑修缮技艺的传承。

4.建立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补贴和奖励机制。对于纳入修缮年度计划、按照保护要求进行修缮的非国有历史建筑发放修缮补贴,对于保护修缮实施效果好的给予奖励,形成示范效应。

(四)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措施

1.对独立庭院建筑、里院建筑、近现代公共建筑、集合住宅、传统民居等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结合功能分别加以活化利用,鼓励多元化利用,植入文创、工业设计、小型餐饮、青年旅社、办公、特色商业等功能。鼓励改造为社区养老院、街道办事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或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推动建筑活化利用的全流程政策支持,包括简化建筑功能转化、经营许可等办理流程,制定解决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消防问题的政策措施等。创建有利于推动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制度环境,建立房屋管理、消防、工商与历史建筑保护部门的联动审批机制,简化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各环节的审批手续。

3.激发产权人保护利用历史建筑的积极性。历史建筑为公产产权人,在强调保护责任同时,应积极探索通过税收鼓励、租金调整等政策激发租用人参与历史建筑日常维护的积极性。历史建筑为私产产权人,在明确保护责任的同时,应确保产权人在旧改、租金、维修金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积极研究、制定产权置换、税收鼓励、维修补贴等政策保障机制。

4.推动历史建筑产权确权流转。促进产权多样化运作,研究产权私有化模式、产权平移模式、产权代管模式、使用权出租模式等多种产权运作模式。

5.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探索通过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等方式给予政策优惠支持。积极探索出台低息贷款、小额贷款等历史建筑金融扶持政策,支持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认养、租赁、投资经营、捐赠等形式积极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搭建历史建筑交易信息平台,提供历史建筑的出租、出售信息,完善促进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信息沟通渠道。

(五)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对象

1.保护本次规划确定的传统风貌建筑1400余处。

2.若传统风貌建筑依据相关法规条例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则按相应身份的保护法规与要求进行保护,其传统风貌建筑身份自动取消。

(六)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管理规定

1.传统风貌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建设工程选址涉及传统风貌建筑的,应当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2.传统风貌建筑应当保持建筑原有的外观形象、保持其原有建筑组合形式和院落格局。

3.持续推进传统风貌建筑的普查工作,扩大保护范畴,将能够反映青岛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反映一定时期典型建筑设计风格或城乡风貌的建筑等纳入传统风貌建筑保护。

4.推动传统风貌建筑择优纳入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中价值较高、保存状况较好的应尽快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由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相应审批程序开展认定和公布工作。

(七)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措施

1.编制传统风貌建筑维修改善导则。结合不同建筑形式特色,针对建筑外观墙面、门窗、屋顶等各类构件制定相应的修缮、维护、改善要求与标准,为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维修提供依据。

2.加强对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维护。市区范围内的传统风貌建筑根据现状建筑质量状况,分批次列入各区市年度综合整修计划;外围村镇内的濒危传统风貌建筑应由所在区市政府出台相应补助政策,鼓励产权人或村集体开展建筑修缮。

3.加强传统风貌建筑的活化利用。作为居住使用的传统风貌建筑,内部可适当调整布局,增加必要的设施,改善传统建筑的采光、通风、保温、防水等性能,满足现代生活的需要。利用为商业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等其他功能时,内部空间可重新划分,但不应改变其主体结构和外观,招牌和广告应统一设计,保持协调的风貌,并结合实际使用功能,重点加强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设施。

八、特色要素保护

(一)工业遗产保护

保护在青岛近现代史上具有代表性的38处工业遗产。工业遗产主要集中分布于胶济铁路沿线和黄岛的港口一带。

1.建立工业遗产储备名录,增补有潜在价值的工业企业,通过评价认定工作逐步纳入工业遗产名录。对于列入储备名录的厂区不得随意拆迁,若确需搬迁改造的,应进行充分论证。

2.实行“一厂一策”,对有更新改造意向的工业遗产,编制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明确需要保留的要素和可以采取的更新方式。

3.保护工业遗产厂区的格局特征,包括工业遗产的厂前区、生产区、生活区等历史功能分区,原厂特色肌理、轴线关系,主要路网格局等;在保护格局完整性的前提下,厂区内部可根据具体功能利用的需要,进行适当的建设活动。

4.以价值为导向,对工业遗产的办公楼、礼堂、生产车间、仓库、职工宿舍等各要素进行评定后采取相应的保护利用措施。其中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的,应按照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

5.对于具有强烈的历史文化印记和超高的社会价值,充分展现特定历史时期工业生产技术的建(构)筑物,应保护其本体的真实性,包括整体形态、外观、主体结构及有价值的构件等,在此基础上可改变其使用功能,增加必要的设施,对内部空间重新布局。

6.对于历史文化价值元素不突出,但样式和风格等方面体现了一定时期特征的建(构)筑物,可在主体保护的基础上局部进行适应性改造利用。

7.保护与原厂生产相关的机械、设备、辅助设施、生产线等,根据设备设施的类型可采取室内、室外等多种保护展示方式,或作为景观要素融入场地景观设计中,展现企业历史记忆、独特生产工艺及特有品牌文化符号。

8.保护反映企业文化和时代特征的标语、宣传栏、环境小品、雕塑、绿化等空间环境要素,提升厂区环境品质,提示原厂文化信息。

(二)军事建(构)筑物保护

保护明清、德占、日占、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及建国后等不同时期的48处军事建(构)筑物。包括烟墩、烽火台、跑马场、碉堡、炮楼、防空洞、坑道、营房、战斗遗迹等类型。

1.已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军事建(构)筑物,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保护。其他军事建构筑物不得拆除,应保护其本体的真实性和周边历史环境的完整性,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划定保护控制的范围。

2.古镇口炮台、日军炮楼等本体保护较为完好、存在局部破坏的军事建(构)筑物,应加强修缮和日常维护。

3.日本宪兵队办公楼等利用中影响本体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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