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眺望视域保护
1.保护山体之间眺望的通视区域,视域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得对山体轮廓线造成遮挡。
2.保护山体眺望海湾的通视区域,视域范围内保持平缓的天际线,不得出现个体过于突出的现代建筑。
3.保护重要公共空间的优美眺望景观。
4.眺望视域覆盖范围涉及到的地块,在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以地块为边界分别确定具体高度控制要求。
(十一)建筑高度控制
1.严格遵守《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2014)》等相关法规对城市建筑高度的控制要求。
2.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的要求。
3.将历史城区内建设高度分为三类区域分别提出控制要求:
一类控制区: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高度控制要求执行。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按原高控制。整治、改建建筑一般不高于现状高度,且应与周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高度相协调。
二类控制区: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高度按照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高度控制要求执行。同时此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高度不得高于其临近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三类控制区:历史城区内其他区域,根据地块位置进行分类控制,重点控制山体周边、眺望视域、滨海区域以及延续传统格局的区域的建筑高度。
(十二)历史城区发展功能定位
历史城区功能定位为具有深厚文化内涵和特色景观风貌的文化旅游区和高品质宜居地,重点发展文化休闲、旅游度假、商业服务、创意产业等与历史保护和文化彰显相适应的产业。
(十三)城市更新和用地功能调整
1.统筹考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的关系,保护老城,开发新区。改变“就地平衡”的旧改模式,从城市总体层面进行统筹,在产业功能、项目开发、土地出让等各个方面,制定相应的转移补贴等政策措施,促进老城和新区的联动发展。
2.历史城区内增加文化展示、文化交往、旅游服务、创新创意功能,构建特色博物馆群,培育文化产业发展高地,建设国际文化交往平台。鼓励利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优质存量资源为小微企业、文创办公等新兴文化产业提供空间载体;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周边用地转化为科技研发、创意产业等。
3.有序调整不利于历史城区保护的职能,建立历史城区项目正负面清单。历史城区内限制大型商业、教育和医疗等设施用地的增加。鼓励各类腾退和待更新地块调整为公园绿地、开敞空间。
4.推进工业用地的腾退转型。鼓励利用工业仓储用地的原有建筑和环境空间,引入面向创新需求的新业态,或作为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等。
5.推动大港、胶济铁路等港口、铁路及沿线工业用地的转型再利用,注入新的功能业态,保留青岛铁路、港口发展记忆,构建多样的城市公共空间。
(十四)道路交通和设施优化
1.延续历史城区内“因地制宜、依山就势”、“小街坊、密路网”的路网规划理念,保护控制道路街巷尺度,合理管控机动车交通。
2.历史城区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划定历史城区慢行主导区,在慢行区内构建以均质服务的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为主的发展模式。
3.综合制定历史城区停车改善策略。历史城区应控制机动车停车位的供给,完善停车收费和管理制度,采取分散、多样化的停车布局方式。
4.历史城区内道路及交叉口的改造,应充分考虑历史街道的原有空间特征。
5.历史城区内的道路、桥梁、公交站、停车场、加油站、地铁出入口等交通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史风貌的管理要求,对现有风貌不协调的交通设施应予以整治。
五、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
(一)保护对象
保护已公布的13片历史文化街区,分别是: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馆陶路历史文化街区,上海路-武定路历史文化街区,八大关-汇泉角-太平角历史文化街区,鱼山历史文化街区,八关山历史文化街区,观海山历史文化街区,信号山历史文化街区,观象山历史文化街区,黄台路历史文化街区,无棣路历史文化街区,四方路历史文化街区和奥帆中心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阳信路历史文化街区、长山路历史文化街区2处历史文化街区潜在对象。
(二)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总计1429.6公顷,其中:
1.历史城区内现12片历史文化街区连绵成片,保护范围西以汶上路、广州路、胶济铁路为界,北至明月峡路、瞿塘峡路、乐陵路、铁山路、吉林路、登州路、青岛山绿线、太平山绿线,东沿上清路、太清路、东海一路、太平角六路,南至海岸线,其中核心保护范围面积629.8公顷;考虑到青岛历史文化街区连绵分布的特征,在其外围划定整体建设控制地带,面积674.3公顷。
2.历史城区外的奥帆中心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东至新会路、澳门路、增城路,北至东海西路,西至南京路、澳门路,南至海域,面积125.5公顷。其中核心保护范围91.3公顷,建设控制地带34.2公顷。
3.在历史城区内,新增阳信路、长山路2片历史文化街区潜在对象,其中阳信路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3.8公顷,长山路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为5.8公顷,新增后,街区整体建设控制地带为664.7公顷。
(三)保护控制要求
1.核心保护范围
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采取分类保护措施。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维修、改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详见第八章、第九章)。与街区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其他建筑,可以保留。与历史风貌不协调或影响传统格局的建筑,根据实际情况和可操作性分别采取立面整治、降层、拆除等措施,使其风貌和体量协调,恢复街区的原有格局。
保护街区内建筑和院落组合的肌理、空间特征和整体色彩。对于街区内现有建筑的改建、整治工程,改建或整治后的建筑面积、高度一般不高于现状,且与周边历史风貌相协调。
严格保护历史街巷的空间尺度,保持原有宽度、走向和转弯半径,严禁拓宽;保护沿街建筑界面的历史景观特征及其构成风貌的围墙、院门、绿化等环境要素。
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条例,明确核心保护范围内必要建设的法定流程。
2.建设控制地带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在建筑体量、空间布局、色彩、材料等方面与本街区的历史风貌特征相协调,且符合《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对于确需更新的地块,应采取小规模、渐进式的更新方式,避免大拆大建。
保护街区内的山体等自然地形地貌,严格控制山体周边建筑高度;保护南部滨海轮廓线。
(四)利用与实施引导
1.对于中山路、四方路、馆陶路、上海路-武定路、无棣路街区北部、长山路等已征收的历史文化街区,应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更新实施规划,明确刚性及弹性管控要素和功能、产业引导方向。基于街区价值特色、保护要素分布,划定刚性保护底线;结合街区产业基础、区位特征和居民的实际需求,确定产业发展引导性的目标和方向;布局特色商业、文化和居住服务设施,活化利用现状建筑,改造为人才公寓等功能住房,在租房、就业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创造宜居条件,吸引一定规模的工作和居住人口回流,恢复街区人气。以重点更新项目为试点,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搭建多主体共同参与的街区保护与更新平台。落实责任规划师及责任建筑师制度,对街区内各类建设及建筑更新立项、规划、设计、实施等进行方案审查、长期跟踪和精细化指导,实现对街区风貌的整体把控和建筑的精准修复。
2.对于黄台路、阳信路、信号山街区北部等部分区域征收的历史文化街区,应结合街区内居民需求,以完善社区功能为目标,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相结合,将征收的建筑优先用于满足周边居民生活的文化、生活、商业服务设施。
3.对于观海山、观象山、信号山、鱼山、八关山、八大关-汇泉角-太平角等尚未启动征收的历史文化街区,不再继续采用大规模迁出居民的模式,以“抽户”方式适当疏解人口,在保留一定数量原住民的同时增加户均居住面积和院落公共空间,提高生活品质。严重分户的保护建筑,疏解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住户,保证户均增加8-10㎡的空间用于住宅成套化改善,满足每户拥有独用厨卫、加宽楼梯走道等基本需求。重点解决设施完善和品质提升的问题,拆除违章建筑,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增加公共活动空间,更新老旧的基础设施,优化环境。积极鼓励居民参与街区更新,探索自主更新机制。
4.保障社区基本的公共设施、健全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完备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充足的公共活动空间、全覆盖的物业管理和健全的管理机制,构建完整居住社区。完善能够满足15分钟生活圈、5-10分钟生活圈等不同层级的各类配套设施。
5.街区内重建、改建类工程项目,在高度、体量等方面与历史风貌协调的基础上,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鼓励使用解构和演绎的建筑设计手法,以高品质、精细化的设计,体现时代精神和特色。
6.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市政工程,应制定符合实地情况的技术细则,更好地实施街区市政基础设施有机更新工作。电力、通信管线逐步实现地下化改造,并不得破坏历史建造的基础设施。因地制宜进行厨卫配套改造。
7.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包括室外消火栓给水和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内消防栓给水,优先采用生活、消防合用管道。对随意搭设及老化的电线等进行更新改造。建立基于价值分类和整体保全的性能化消防目标,以蔓延防控为核心,科学化研究、保护和传承传统防延烧措施,优化对于火灾蔓延最为关键的建筑外表面的耐火性能,对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形成的街道空间分隔形成不同防火分区。构建智能化消防平台,实现精准灭火和疏散。
(五)历史地段保护
1.未达到申报历史文化街区条件,但是保存了一定时期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区域,可以由各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划定传统风貌区或一般历史地段。
2.各个区市在市北区台东、市南区台西、即墨区政府周边、莱西市黄海路周边、平度市城隍庙周边、黄岛开发区老城周边、胶州市老城区周边、胶南老城区周边、胶南灵山卫古城周边等具有特定时代特征的区域,开展价值及现状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划定传统风貌区或一般历史地段的范围。
3.对于传统风貌区和一般历史地段,应保护整体空间格局及体现历史信息的要素,保护街道尺度和空间肌理,鼓励保留并改造利用具有时代特色重要公共建筑,以小规模、微更新的改造模式为主,延续现有的生活氛围。
六、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一)保护对象
保护市域范围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547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0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95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44处。保护一般不可移动文物934处。
(二)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落实由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划定、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
2.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一切修缮、整治和建设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现有影响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的建(构)筑物,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整治计划。建设控制地带内各类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3.对文保单位的修缮进行精细化管理,制定技术导则,坚持原材料、原工艺、原形制、原做法,保证各项附加措施的可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