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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医药与供应商“闹别扭”各执一词诉至法院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7/1/11 8:53:12 浏览:641

但新华联制药辩称不存在不履行交货义务或者擅自向他人供货行为,也不存在因根本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协议签订后,延安医药并未向新华联制药要货,实际上是新华联制药数次催促延安医药进行要货,但是被延安医药拒绝。新华联制药有能力向延安医药供货,也愿意继续履行向延安医药供货的义务。并且新华联制药提出相应的反诉请求。

据悉,该案已于2016年10月28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驳回延安医药全部本诉请求与新华联制药其余反诉请求,并要求延安医药与新华联制药继续履行协议。对此,延安医药准备于2016年11月29日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延安医药表示,除公司与新华联制药签订的原料药总经销合同,公司已与其它公司签订该原料采购合同,保证与原料药相关的制剂的生产与销售,本次诉讼属于正常商业纠纷,对公司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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