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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2014年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11/10 20:11:58 浏览:1607

,考核对象应当根据个人考核结果,按照优秀、称职等次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不发放奖金。优秀等次领导干部奖励2000元,领导干部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在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三)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一般和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应当向市委写出书面报告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四)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存在问题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存在问题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采取免职、调离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

(五)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做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不得列为提拔考察对象。

领导干部分管的某一方面工作考核结果在全省或本地区排序末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六)考核办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资料及时向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移交,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奖惩的重要依据。干部考察材料中必须反映所在单位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近年考核结果。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考核实施细则。

(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市委统战部参照本细则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附:1、市直部门分类分组方案

2、2013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规定

3-1、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测评表

3-2、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测评表

3-3、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测评表

附件1

市直部门分类分组方案

党委工作部门(11个):市纪委机关(市监察局)、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研室、市直机关工委、市委老干局、市编办、市委党校、市档案局

政法工作部门(6个):市委政法委、市委610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经济管理部门(15个):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旅游局、市新区管委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煤炭工业局、市粮食局、市非公有制经济管理办公室

执法监督部门(11个):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政协机关、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市安监局、市信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办

涉农工作部门(8个):市新农村办、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退耕办、市老区扶贫开发局、市畜牧兽医局、市供销社

社会管理部门(9个):市政府办公室、市民族宗教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公共事业管理部门(12个):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城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人防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盐务局、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市广播电视管理办公室、市行政审批管理处、市城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

群团部门(7个):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残联、市工商联

附件2

2014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规定

一、超额完成任务加分

(一)内容及标准

1、各县(区)固定资产投资增幅每超出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加0.05分,最高加到0.5分。

2、各县(区)服务业增加值增幅每超出全市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到0.3分。

3、各县(区)规模以上非能源工业增加值增幅每超出全市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加0.01分,最高加到0.3分。

4、各县(区)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每超出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到0.3分。

5、各县(区)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每超出全市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到0.3分。

6、各县(区)地方财政收入增幅每超出综合目标增幅(综合目标增幅=当年县(区)地方财政收入预算增幅×0.7 上年该县(区)地方财政收入实际增幅×0.3)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到1分;增量每占县(区)增量1个百分点,加0.05分,最高加到1分。市直部门通过财政补助、行业补助等方式对外争取各类无偿资金,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并且增幅达到10的加0.1分,增幅达到10每超出10个百分点加0.05分,最高加到0.5分。

7、各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每超出全市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加0.3分,最高加到1分;增量每超出全市平均增量1个百分点,加0.05分,最高加到1分。各县(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每超出全市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加0.3分,最高加到1分;增量每超出全市平均增量1个百分点,加0.05分,最高加到1分。

8、各县(区)引进外资、省外资金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0以上50以内的,分别加0.1分;超额完成目标任务50以上的,分别加0.2分。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

年终考核时,各县(区)固定资产投资、服务业增加值、规模以上非能源工业增加值、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消费品零售总额、居民收入指标完成情况由市统计局负责统计,地方财政收入、争取资金指标完成情况由市财政局负责统计,引进外资、省外资金完成情况由市招商局负责统计。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后,提出加分意见,报市考核办审核。

二、县(区)和市直部门获得表彰加分

(一)内容及标准

1、获得中央、国务院表彰,加1分;等级表彰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0.6分。

2、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面向全社会进行的表彰,加0.3分;等级表彰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3、0.2、0.1分。市直部门为延安市争取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的,参照表彰标准给予加分。

3、工作有重大创新,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决定推广的分别加0.3、0.4、0.5分。

4、某项工作获省上考核加分的,给完成该项工作的县(区)和部门予以加分。

5、首次进入全国百强县、全省十强县(五强区)分别加0.9、0.5分,比上年排序进位的分别加0.5、0.3分。

获得表彰、重大创新加分以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加分。多年实施一次的表彰,在受表彰当年加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表彰的,按最高标准加分一次;多个项目受到表彰的,分别予以加分。全国百强县、全省十强县(五强区)排序由市统计局负责提供。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各县(区)和市直部门提前向市考核办通报加分项目,并向考核组提出加分申请和出具相关证据资料,由各考核组汇总并提出加分意见,报市考核办审核。

三、县(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加减分

(一)内容及标准。在全市“一报告两评议”中,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满意度综合分排前三名或后三名的县(区),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分中分别加或减0.3、0.2、0.1分。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由市委组织部提供专项调查结果,提出加、减分意见,报市考核办审核。

四、县(区)保障性住房工作加分

(一)内容及标准。按照《延安市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办法(暂行)》,获全市一等奖加0.3分,二等奖加0.2分,三等奖加0.1分。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由市房产办提出加分意见,报市考核办审核。

五、县(区)和市直部门信访工作减分

(一)内容及标准。发生重大恶性信访事件的,每件次扣0.5分;被中、省、市通报批评的分别扣0.5分、0.3分、0.2分;发生进京、赴省、来市上访的,不能按要求时限到达接访劝返的,分别扣0.3分、0.2分、0.1分。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由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提出减分意见,报市考核办审核。

六、县(区)和市直部门未完成任务减分

(一)内容及标准

1、量化指标任务未达到目标要求(受宏观政策和环境因素影响的除外),每低于目标要求1,减该项任务基本分的1;低于目标要求60时,不得分。

2、缺少任务落实情况的有效印证资料,减该项任务基本分的10—100。

3、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凡因未完成省考指标或发生问题造成我市在全省考核中被扣分的,减责任单位相应分值,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影响较大的,直接列入一般以下等次。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由考核组依据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和被考核单位任务分解表、年度工作要点(报告),结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出减分意见,报市考核办审核。省上考核减分项目依据省考核办反馈信息,由市考核办提出减分意见。

七、县(区)和市直部门平时考核减分

(一)内容及标准。平时考核主要内容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日常工作及主要指标进展情况;市委、市政府的重大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中、省、市领导批示及市委、市政府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1、目标任务未按要求分解上报,或未按要求上报有关数据、资料和工作计划;

2、指标未按计划落实或未达到预期进度,且无原因说明;

3、全面深化改革、“五城连创”(森林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创建)、重点项目建设、灾后重建、工业园区建设、旅游环境整治、行政审批、治理乱建庙宇等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4、中、省、市领导批办及市委、市政府督查督办事项未按要求及时办理落实;

以上每项扣分分值为0.2—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5分。平时考核扣分记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分值。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市考核办根据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监控预警情况、平时考核督查情况、相关职能部门扣分意见建立平时考核登记台账,年终考核时综合分析运用。

八、县(区)和市直部门发生重大问题及受到通报批评减分

(一)内容及标准

1、发生重大问题或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在综合分中减0.5-2分。

2、受到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在综合分中分别减2、1、0.5分。

受到通报批评减分以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减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通报批评的,按最高标准减分;多个项目受到通报批评的,分别予以减分。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减分意见,报市考核办审定。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统计各单位受通报批评情况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责任事故等问题,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统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干部违纪情况,市委组织部负责统计被考核单位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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