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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普通股7
中国建设银行-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4,034,212
0.46
人民币普通股
8
中国银行-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34,158
0.46
人民币普通股
9
中国工商银行-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3,799,799
0.43
人民币普通股
10
中国建设银行—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760,000
0.43
人民币普通股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A股股东情况(截至12月1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日)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1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501,984,793
50.10
人民币普通股
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05L-FH002沪
12,460,994
1.24
人民币普通股
3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000,000
1.20
人民币普通股
4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团体分红-018L-FH001沪
9,617,374
0.96
人民币普通股
5
刘益谦
8,000,000
0.80
人民币普通股
6
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8,000,000
0.80
人民币普通股
7
同德证券投资基金
7,000,000
0.70
人民币普通股
8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
6,349,950
0.63
人民币普通股
9
中国工商银行-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875,932
0.59
人民币普通股
10
中国农业银行-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291,188
0.53
人民币普通股
(三)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未导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东方电气集团。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A股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A股(截至2009年9月30日)
本次变动
本次发行后A股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36,778,246
33.26
119,930,000
356,708,246
42.88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475,221,754
66.74
475,221,754
57.12
三、股份总数
712,000,000
100.00
831,930,000
100.00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均有较大幅度增加。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4,999,870,035.59元,以2009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基准静态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增加到73,649,922,871.40元,增加比率为7.28;净资产增加到8,285,742,995.65元,增加比率为152.16,合并资产负债率从94.89下降到88.45。
(二)业务结构的变动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可以有效恢复并提高公司电站汽轮机生产能力,提升公司总体技术创新能力,强化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竞争优势,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在发电设备行业的行业地位和核心竞争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治理的变动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东方电气集团的持股比例由50.12下降至50.10,本次发行不改变其控股股东地位。同时本次发行将引进新的产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公司的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维护并增加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高管人员结构的变动
本次发行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为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变动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东方电气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也不涉及新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所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的业务往来,不会存在违规占用资金、资产的情况,亦不会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后续经营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和投产后,本公司的生产能力、业务规模、技术水平及生产效率都有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本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恢复和提高本公司子公司东方汽轮机的生产能力,并有助于加强本公司在核电领域竞争优势,提升本公司的技术研发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从而有效地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增强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对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六、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情况
1、主承销商及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3层
电话:
(021)68768855
传真:
(021)68766853
保荐代表人:
梅挽强、宋永新
项目协办人:
王明希
项目组成员:
钱伟琛、殷雄、路明、徐欣、史云鹏
2、发行人律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玲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电话:
(010)58785031
传真:
(010)58785566
经办律师:
张永良、刘荣
3、审计机构: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伯卿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电话:
(021)61418888
传真:
(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
干长如、肖静华
4、验资机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所
法定代表人:
张克
办公地址:
成都市航空路1号国航世纪中心12层
电话:
(028)86722255
传真:
(028)85293622
经办注册会计师:
郭东超、廖继平
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151号文;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报告;
5、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过程的核查意见;
6、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都分所出具的XYZH/2009CDA3027号验资报告;
7、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投资者可以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查阅。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600875证券简称:东方电气编号:临2009-029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东方电气2009年非公开
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151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993.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2.0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99,870,035.59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所验证,并出具XYZH/2009CDA302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募集资金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青龙支行签订了《东方电气2009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开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汉旺生产基地灾后异地重建项目(含F级50MW(IGCC)燃机研发)项目、清洁高效锅炉燃烧技术实验中心项目、东方电气百万千瓦核电常规岛技改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工商银行成都市青龙支行应当在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四、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