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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人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操作办法(2021版)

发布日期:2021/9/13 3:16:10 浏览:330

来源时间为:2021-7-1

为了规范做好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工作,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延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缴存职工购买本市二手房贷款的定义

本市二手房贷款是指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内购买已取得产权的住房,并以所购买的房屋做抵押登记进行还款保证,向房屋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支持对象

1、支持本地缴存和异地缴存职工(含配偶)在我市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行为。

2、支持合法交易、依法过户的购房行为。

3、支持贷款资金拨付卖房人或合法第三方账户的方式。

本模式贷款不支持以下情形:

1、不支持所购房屋不过户、不能抵押登记的购房行为。

2、不支持非住宅性质的购房行为。

3、不支持已付全款购房方式。

4、不支持贷款资金直接拨付借款人。

三、借款人基本条件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及配偶信用记录良好。

2、借款人已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3、借款人具有稳定的收入和合理的债务偿还能力。

4、借款人及配偶名下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两笔(含两笔)以上商业住房贷款。

5、借款人实际年龄不大于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

6、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所担保的贷款本息偿还连续三年无逾期或连续五年逾期未超过3次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贷款申请资料

(一)共性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

2、借款人及配偶信用报告明细版(人民银行查询)。

3、借款人银行卡(偿还贷款使用)。

4、购房合同。

5、购房首付款缴款凭证。

6、购买二手房交易证明材料。

(二)个性资料:

1、异地缴存职工贷款的,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公积金缴存明细(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

2、增加共同还款人的,由共同还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收入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共同还款承诺书等。

3、借款人为灵活就业人员或因贷款偿还发生逾期行为再次申请贷款需要追加担保措施的,应当增加一名贷款保证人。保证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记录良好、稳定收入的本市财政供养和国有企业正式职工。

(2)已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3)所担保的贷款年限小于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延后5年。

(4)保证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个人信用报告、担保承诺书等。

4、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贷款额度

(一)贷款额度的核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首套房贷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第二套房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

2、不大于抵押物价值的80%。

3、在延安新区购房的单缴存职工最多可贷6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多可贷80万元;其他区域购房的单缴存职工最多可贷5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多可贷75万元。

4、借款人家庭月还款额不大于家庭月收入额的60。

六、贷款期限

借款人实际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大于法定退休年龄延后5年。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七、贷款利率

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第二套房贷利率上浮10。

八、基本流程

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借款人签订《购房合同》、交首付款。

第二步:借款人向管理部受理柜台递交贷款申请资料。管理部对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进行面谈,并进行《借款合同》预签,提出受理意见。

第三步:管理部贷款审核人员对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存疑的,应当启动贷前调查。审核完成后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步:管理部主任对贷款做出审批意见。

第五步:管理部、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等。

第六步:抵押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七步:抵押登记办妥后,管理部对贷款资料齐备性进行审核,符合放款条件的,提交市中心进行风险审核。

第八步:市中心风险管理员进行贷款风险审核。风险审核通过后,提交市中心财务部门划拨贷款资金。

第九步:市中心财务部门划拨贷款资金至贷款银行专用账户。

第十步:贷款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至约定账户。

第十一步:借款人与卖房人结算。

第十二步:管理部收集整理贷款资料归档,转入贷后管理。

贷款审核、审批、签约、抵押、风控等不予通过的,说明原因停止办理贷款,资料退回借款人;贷款审批通过后,因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售房人、政策调整等原因致贷款无法继续办理的,由管理部封存贷款资料,暂停后续办理工作,暂停期超过6个月的贷款审批事项撤销。

九、本办法由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试行。

M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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