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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12/18 8:05:09 浏览:720

来源时间为:2013-10-12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成品粮油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参照《陕西省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延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是指延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品种为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油等。

第三条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品质必须达到入库通知书规定等级并符合同等国家质量控制指标标准。

第四条为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由市粮食局按照市政府决定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指令,组织实施。确保特殊时期全市粮食的有效供给,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第五条从事和参与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采购(包括调入、进口)、销售(包括调出、出口)计划,由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储存规模和品种,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共同下达市储备粮管理中心,由市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储备粮管理中心依据市粮食局市级成品储备粮油计划,向承储企业开具《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入(出)库通知书》,并须标明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数量、品种、质量、等级以及原粮折率等。

第九条市粮食局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变化情况,确需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时,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数量、品种、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损失和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核补。

第十条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市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三章财务与信贷管理

第十二条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所需资金由市农发行全额贷款解决。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须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管。

第十三条市级成品储备粮的储存费用补贴,按成品粮折合成原粮计算,比照市级储备粮的补贴标准执行。市级成品储备食油的储存费用补贴,参照省级储备食油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利息由市财政局核补。

第十五条成品粮轮换费用以原粮计算,小麦粉折原粮每年每吨60元、大米折稻谷每年每吨150元;食用油轮换费用每年每吨110元。

第十六条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储存费用、利息、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年终清算制度。市财政局按季拨付到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在市农发行开设的补贴专户,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收到补贴款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十七条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和市粮食局负责核定。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和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

第四章仓储管理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执行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应急指令,落实所承担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运输车辆、物质、人力,承担运输任务,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动用时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须建立健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储备粮油不得入库和出库。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出库时,应附出库质量检验报告。

第二十条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出入库须计量准确,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符合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按照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规定、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储存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仓(罐)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达到隔热、防潮、通风等性能。不准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罐)或市级储备粮油进行处理。承储企业应定期对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仓(罐)进行检查、维护。

第二十三条储存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仓房必须悬挂专牌,仓内分垛储存的市级成品储备粮须在醒目位置设置专用垛卡。

第二十四条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存放。储存仓号一经落实,承储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的,必须报经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批准。同一仓号内粮垛位置可以根据周转情况自行调整,但须详细记载。

第二十五条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实行专人保管。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油储藏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发生储粮安全责任事故,要按照仓储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对隐瞒不报的,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市级成品储备粮采取仓内包装储存,须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数字准确,包装完整。包装规格为每袋25公斤、10公斤、5公斤,每袋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食用油一般采取罐装储存,也要储存一定数量的小包装。成品储备粮油的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必须配备有专职人员负责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安全保管。从事市级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的管理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成品粮油质量、卫生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定期对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粮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卫生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第三十条市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对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审核,负责对承储企业经营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对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质量、数量、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在检查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时,按性质分别核实同品种成品储备粮油库存数量、质量等。对存在的数量、质量等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成品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承储企业必须提供所有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统计和保管台账。

第三十二条市储备粮管理中心的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第五章轮换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证粮食市场稳定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轮换实行动态管理,在保证粮油质量的前提下,成品储备粮每年轮换次数不少于6次,食用油每年轮换不少于1次。在成品粮油的轮换周期内,由承储企业自行确定轮换时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确保推陈储新。

不得因轮换和其他原因造成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库存架空、空库。

第三十五条承储企业须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报送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有关统计报表。

第六章运输管理

第三十六条成品储备粮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将市级成品储备粮油与其他物资同车运输,各种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成品库。

第三十七条运输工具清洁干净,备有良好的铺垫、遮盖挡栏,防止污染和雨水浸入。

第七章处罚

第三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承储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责成市储备粮管理中心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数量的,或者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二)承储的市级成品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或者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品种的,或者违反专仓(罐)存放规定的;

(四)轮换不按规定要求造成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空(亏)库的;

(五)挤占挪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贷款的;

(六)造成市级成品储备粮油陈化、霉变的,或者发现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及时报告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成品储备粮油采购、销售和动用命令的;

(八)以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九)擅自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或者因管理不善影响粮食应急预案执行的;

(十)其他违反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资金,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由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均适用于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管理。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延安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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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成品粮储备库的运营、应急成品粮油储备难点、国家储备粮油、粮食储备仓、粮油物资储备支出、中储粮日照粮油储备库、成都粮油储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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