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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木庵与延安时期的刑事和解

发布日期:2017/11/18 19:02:53 浏览:622

来源时间为:2017-11-17

“余久执刑名法术之业,默念新旧社会之不同,执刑宗旨也当有异其趣处。旧社会法意,概言之为报复主义,犯罪者反坐,加之于人者,也必施之于己。新民主主义社会之法意,对一般犯罪以教育为主,盖顾及社会、经济、教育诸因素不完善原因。余有论刑篇一作以明其意:

论治溯法史,钩稽申韩书。峻法为统治,使民慑以嚅。政权防反动,镇压势所需。其它诸犯行,非与生性俱。半为生计迫,半为教育无。环境复多诱,社会责难捕。醉梦罹法网,千载一唏吁。无刑固难致,徙戮亦非图。首宜谋教养,去贫与云愚,化邪为良善,四野臻坦途。勿囿旧观念,新知应普濡。”

这首名为《论刑篇》的小诗,收录于《窑台诗话》一书。作者正是曾主持延安怀安诗社,并先后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检察长、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李木庵。

(一)

在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领导人中,系统接受过现代法学教育和训练的人不多,而李木庵恰恰就是其中之一。纵观李木庵的一生,其司法工作经历可谓相当丰富。他15岁考中秀才,后入京师政法学堂研习中西法治,成为我国最早一批接受过现代法学教育的专业人才。毕业后,李木庵留校担任讲席,从事法学教育工作。辛亥革命后,抱着以己所长服务国家和社会的愿望,李木庵转行从事起了法律实务,先后出任广州地方检察厅检察长、闽侯地方检察厅检察长,并在北京、天津担任律师,筹建两地律师工会,培养储备司法人才。

1940年11月,李木庵辗转来到了延安,资格老、名气大的他不久即担任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检察长,后代理高等法院院长一职,开始执掌革命首府最高司法机关。在此期间,李木庵除大刀阔斧地对边区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同时,还主持、参与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刑法总、分则草案》《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条例》《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等一系列重要政策、法律、条例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为健全边区法制体系、推动边区司法正规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建国后,李木庵先后担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刑事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顾问和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其间又参与起草或审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婚姻法以及《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法律法规。1959年李木庵逝世后,最高人民法院挽联上书“法律家,文学家,群推长者;为革命,为人民,功在国家。”

(二)

李木庵不仅熟谙中国传统文化,还系统接受过现代法学教育,又有多年从事检察官、律师的司法实务工作经历。所以,在辗转来到延安后不久,面对陕甘宁边区法制初创、制定法严重缺失等现状,李木庵即开始思考“如何建立适合的边区司法制度”问题。而创建既服务抗战特殊需要、又契合边区实际的刑事司法制度,则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正如李木庵在前文《论刑篇》中所言,旧社会的刑罚在于承办罪犯、在于同态复仇,但犯罪的产生往往又与经济、社会、教育的不完善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为此,他认为最佳的治理方案就是:“首宜谋教养,去贫与云愚,化邪为良善。”李木庵注重教育感化和修复破裂社会关系的刑事司法思想,同时也体现在其所参与起草的《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中。该刑法草案开宗明义指出刑法的目的:教育罪犯转变恶习,不致再犯罪,训化为社会共同生活关系的善良分子;教育大众,使社会上意识薄弱之人,有所感观与警觉,从而减少社会上犯罪事件。在推行策略上,李木庵首先将“敌我矛盾”的政治案件和“人民内部矛盾”的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区分,在罪种划分上采取了“公益”与“私益”两元结构,进而提出了刑事司法“半干涉主义”。对普通的刑事案件,允许当事人进行和解,并通过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非刑罚的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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