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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7/21 6:53:20 浏览:788

市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通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范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在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扣除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费补助等后,作为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行政事业单位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应税所得,也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应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工资内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要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等相关涉税信息,向主管地税机关及时申报。

对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统一代扣代缴统发工资、津贴、补贴等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等应税所得,由各单位将这些所得并入统发工资总额中,计算出月应纳税额,再减除统发工资部分已扣缴的税额,计算出当月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并于次月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职责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将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并同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四、其他事项

(一)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并提供工作便利,具体负责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二)扣缴义务人应积极支持、配合主管地税机关做好扣缴税款登记工作。市区范围内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于2014年11月20日前主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签订扣缴税款协议,领取纳税辅导资料。逾期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部门将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7号)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应持下列证件: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行政公章;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业务受理电话:0911—2619918

0911—26686200911—2680355

延安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局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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