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延安 > 百姓生活 > 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5 16:28:18 浏览:17

来源时间为:2023-05-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禁止吸烟工作的领导,将禁止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禁止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四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禁止吸烟工作,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对在禁止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禁止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体育、交通、公安、市场监督、城管执法、文旅、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第七条本市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控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八条本市下列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以下简称禁烟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烟场所。

第九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将禁止吸烟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

倡导机关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学校开展无烟单位建设,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无烟家庭建设。

第十条禁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警语、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对在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

禁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烟场所中吸烟;在非禁烟场所吸烟的,要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二条个人在禁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城市管理执法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在禁烟场所吸烟的,由城市管理执法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5月25日起施行,2028年5月25日废止。

来源:延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责编:王磊编辑:刘佳静

微信号:yananfabu

新浪微博:延安发布

推荐阅读

蒿慧杰在六届市委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高质量审计工作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严汉平在市信访局督导化解信访重点案件时强调责任再压实措施再细化全力以赴做好当前信访维稳工作

原标题:《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最新百姓生活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