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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路工商所适用新消法调解网购投诉

发布日期:2017/8/22 13:55:58 浏览:781

本报讯(通讯员潘鹏)近日,延安路工商所适用新消法成功调解一起网上销售的投诉。市民朱女士从网上购买了一台面包机,收到货打开后发现面包机外观很粗糙,颜色和网上宣传的图片也有差别,朱女士很不满意,多次和卖家协商,卖家以打开包装,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货,为此朱女士找到延安路工商所,工商所工作人员联系到卖家后指出:按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同时表示,新消法中规定的“商品应当完好”,指的是商品本身完好,并不包括包装。经调解,最终卖家同意退货。

据延安路工商所工作人员介绍,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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