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延安 > 下设单位 > 正文

延安:四年建市场两级法院一纸判决经营权易主-延安市规划局

发布日期:2016/1/3 16:02:20 浏览:760

近日,记者接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王家沟村民乔海霞的反映材料,称自己倾尽所有,一手经办的王家沟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被延安市两级法院歪曲事实错判给他人。12月20日,记者到延安进行了调查采访。


乔海霞:讲述事情原委


2011年5月,我和王建军以个人名义租赁我村闲置的废旧修理厂,共同投资新建王家沟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因我是王家沟村村民,村委会以极低的价格把修理厂租赁给了我们。


2012年,王家沟蔬菜综合市场开始基建,在市场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由于我和王建军是个人合伙做生意,不具备法人资格,为便于经营,各项申请都是以王家沟村村委会的名义进行,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手续也是批准给王家沟村村委会。



我村废旧修理厂旁边,有一块约10亩的空地,我打算一起连块租赁开发。该土地属于陕西延安铁路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经我本人多方联系,铁路国土资源局愿意将这块地租赁,但前提条件不租赁给个人。所以在我的要求下,由王家沟村委出面,将土地承租下来交付给我开发使用。王家沟村委给我的条件是,由我履行王家沟村委会与铁路土地局之间的合同义务。我将从铁路上租来的土地投入到批发市场,才有了今天王家沟蔬菜批发市场20多亩的规模。


2013年6月,批发市场建成完工,开始对外开展业务。此时市场刚刚运行,前期需要投入大量成本,所以根本没有收益。2014年9月,我的合伙人王建军突然病逝,市场转为我一个人独资经营管理。


由于该市场一直没办理工商登记,为规范管理,我于2014年10月16日,注册成立延安市宝塔区巨丰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11


2014年11月19日,王建军的妻子王春艳将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变更为她本人。12月,王春艳以巨丰工贸公司的名义将我、巨丰商贸、批发市场诉至宝塔区人民法院,要求我停止侵权,返还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权。


乔海霞:欲哭无泪一二审败诉


乔海霞的代理律师樊刚说,一、二审判决为达到让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胜诉的目的,错误地将王建军的个人行为认定成公司行为,其错有三:


一是,一、二审判决认定:“2011年5月,原告股东王建军与柳林镇王家沟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王家沟村民委员会将位于王家沟的土地承包给原告,由原告在此修建王家沟蔬菜瓜果批发市场。”这一认定是完全错误的。首先,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时,王家沟村委会不同意将土地发包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建军,因乔海霞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同意乔海霞、王建军二人以承包人的身份在土地承包协议上签字。这一事实说明,土地的承包人是王建军和乔海霞两个自然人,并非巨丰工贸公司。一审法院舍近求远,从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调取的一份土地承包协议复印件,上边没有乔海霞的签名,并且作为主要证据。土地承包协议的原件王家沟村委会就有,一审法院为何不调取?实际情况是,法院从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调取的土地承包协议是伪造的,根本不可能有原件!


其次,王建军是以个人名义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议,该行为与王建军出资成立的巨丰工贸公司无关。在法律上,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有着严格的界限区分,并非所有法定代表人实施的行为都一定是公司行为。就本案而言,区分投资市场的行为究竟是王建军的个人行为,还是巨丰工贸公司的行为,关键在于审查投资主体,即谁投资谁享受权利。巨丰工贸公司到目前为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投资市场的资金来自本公司,相反,却有大量证据证实资金来自王建军和乔海霞个人。一、二审判决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不顾,仅凭商务局的一纸批复和当初办理手续过程中出具的申请材料,就认定巨丰工贸公司是项目单位和投资主体,未能形成合法的证据链条。


事实是,2014年4月,王建军为套取国家对市场建设的专项资金,以巨丰工贸公司名义给商务局递交了一套伪造的资料。2013年6月份之前该市场已办理完所有立项报告及审批手续,并且开始对外出租。一二审法院调查取证不严,直接采用伪造虚假的证据链条,是何用意?显然是偏袒原告,徇私枉法!


二是,一、二审判决认定:“随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建军……,并购入大量资金对批发市场进行修建。”事实上,修建市场的资金大部分来自乔海霞,有乔海霞在市场修建期间给王建军的银行转款凭据、代付凭据、现金取款凭据证实,但一、二审判决对此事实却视而不见。



三是,一、二审判决认定:“2013年7月,原告以公司名义或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的名义与部分人员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取了租赁费。”这一认定也是错误的。虽然部分房屋租赁合同上加盖了巨丰工贸公司的印章,但也不能据此认定巨丰工贸公司就是房屋的出租人,因为加盖印章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承租户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并且在王建军去世之前,王建军和乔海霞从未办理市场经营相关手续,巨丰工贸公司的经营范围当时就没有“房屋租赁”。一、二审法院拿一个不合法的行为证明其合法性,本身就是一种错误。且巨丰工贸公司从未收取过租赁费,所有的租赁费都是乔海霞个人收取的。


乔海霞说,一、二审法院判决不但丧失了公平和公正,也滥用了作为公器的国家权力。既支持了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巨丰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又把实际投资人(她本人)的权利完全剥夺。


租赁户:市场有王建军、乔海霞两个老板


在王家沟蔬菜综合批发市场,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个商户。市场后排做仓储的余姓老板告诉记者,他是今年6月到王家沟市场的,签合同、交租赁费都是和乔海霞对接,他也只知道乔海霞是市场的老板,最近才听说市场有纠纷,老板在打官司。


诚信调料粮油店的张明晓说:“我是市场老租户,到这里已经三年了,从第一年签合同、交租赁费,一直都是乔海霞给办理。刚开始进驻市场时,房租一直交不上,我还专门找乔经理协调缓交办法。市场原来有王建军、乔海霞二人管理,去年王去世了,市场就由乔经理一人打理。”


园园鲜肉店老板说,他也是市场老租户,知道市场一直有王建军、乔海霞二人管理。直到前一阵,说是王建军的婆姨过来找他收租赁费,他才知道市场出事了,王建军婆姨在和乔海霞争市场经营权,还打起了官司…….


记者调查走访了市场多家租户,大家都知道市场由王建军、乔海霞二人承包管理,平时签合同、收取租赁费等具体事务,都是乔海霞经办。



王家沟村委会:我们只认王建军、乔海霞


在王家沟村委会办公室,记者见到该村党委书记冯院宏、村主任崔斌。冯院宏说,2011年村上把位于西延铁路西边,约10.13亩的土地承租给王建军、乔海霞二人,协议书上有王建军、乔海霞二人的签名,协议约定使用期限为25年,25年后无偿交付村上使用。此后,二人着手办理蔬菜综合批发市场的各项手续,直到2013年6月批发市场完工并投入使用。近日,王家村决定解除与王建军、乔海霞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因其二人两年未缴纳土地承包金,王建军在世时村上多次向二人催要承包费。2014年9月,王建军突然病逝,市场改为乔海霞一人经管,村委又多次向乔海霞催要,仍未果。村委只认原始协议,经办人也只有王建军、乔海霞两个自然人!


村主任崔斌说:“当时王建军、乔海霞是夫妻关系,乔海霞是我村村民,他们在我村生活多年。我村的土地不可能租给一个外地人,所以当时土地是承包给王建军、乔海霞两个人。王建军去世后,王春艳以王建军妻子的名义站出来了,以前我们从来不知道有这个人。她给村上打电话说巨丰工贸公司接管市场经营权,要给村上交土地承包费!我们觉得莫名其妙,你和乔海霞打官司说把经营权给谁就给谁?你把我们村委当什么了?你们谁给我们打过招呼?”崔斌说,村委只认王建军、乔海霞二人,王建军不在了,乔海霞还在。


延安中院冯晓彬:民事案件证据有盖然性


在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针对乔海霞反映的问题,采访了二审法院法官冯晓彬。他说,中院依据延安市商务局对王家沟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项目的批复,项目单位为延安市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且有一部分租赁合同是以王建军名义签订的,一部分租赁合同是以延安市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签订,所以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延安市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市场经营权。


记者查看了延安市商务局“延市商函【2014】28号”批复内容:一、为完善延安市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同意建设柳林镇王家沟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单位为延安市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二、项目选址:柳林镇王家沟,育英中学斜对面。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占地约0.6612公顷,约10亩。四、项目总投资1700万元,全部为自筹资金。五、请延安市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接此批复后,尽快办理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文件落款日期是:2014年4月24日。




2012年,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给市规划局的函件:“延区政函【2012】165号”关于办理柳林镇王家沟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规划审批手续的函。内容大概是:为了满足周边群众对蔬菜瓜果的需求,王家沟村拟在本村原汽修厂废旧土地新建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市场占地约10亩,请贵局办理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规划手续……


2013年9月24日,延安市城乡规划委会员会办公室发“延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第7号文件,第九款:原则同意两个临建项目。第一个就是柳林镇王家沟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用地约0.6612公顷,约10亩。


2013年10月18日,延安市城乡规划局正式下发“王家沟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综上,王家沟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2013年10月中旬之前,已经取得相关土地、规划手续,何来延安市商务局“延市商函【2014】28号”函件要求的尽快办理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2014年4月,王建军、延安市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为争取国家对市场建设的专项资金,弄虚作假,以巨丰工贸公司的名义给延安市商务局递交资料。事后了解,因其他原因,延安市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并没得到这笔扶持资金。而延安市两级法院却以“延市商函【2014】28号”函件作为判案的主要证据,把王家沟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的经营权判给延安市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导致王家沟村委与乔海霞、王春艳、巨丰工贸公司的矛盾的升级。


当记者就乔海霞在庭审中提供的以上文件证据采访冯晓彬时,冯法官一再强调记者要尊重司法,不能有“清官”情怀,有时候清官情怀会弄巧成拙。冯法官告诉记者,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同,不太注重细节,而是讲究证据的盖然性,可能性比较大,所以就有了二审法院的审判结果。记者就“盖然性”百度查询,《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在审判实务中,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要注意几点:(1)运用时不能违背法定的证据规则。(2)反对法官的主观臆断。(3)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定案的依据必须达到确信的程度。(4)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不允许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5)高度盖然性原理证明标准仍然要求最终认定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记者不能理解的是,延安市商务局“延市商函【2014】28号”在王建军、巨丰工贸公司明显弄虚作假行为的前提下,产生的一份最终也没能落地的函件,这份证据的“盖然性”到底威力有多大,以致让法官断案这么笃定!


乔海霞说,自己现在都不知如何面对自己的老母亲和她的二爸,原因是母亲把自己存的棺材本都拿出来,支持她搞市场。她二爸也因为她把家里多年存的100多万,全部借给王建军。如今王建军去世,她和二爸官司缠身,接下来的日子怎么过?乔海霞十分发愁。但她相信,公道自在人心,她的付出终会有一个公正、合理的结果。乔海霞最终能否取得王家沟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的经营权?我们拭目以待!(民情与法制网)

http://mt.sohu。com/20151228/n432774914.shtmlmt.sohu。comtrue健康导报社http://mt.sohu。com/20151228/n432774914.shtmlreport6191近日,记者接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王家沟村民乔海霞的反映材料,称自己倾尽所有,一手经办的王家沟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被延安市两级法院歪曲事实错判给他人。12月20

近日,记者接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王家沟村民乔海霞的反映材料,称自己倾尽所有,一手经办的王家沟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被延安市两级法院歪曲事实错判给他人。12月20日,记者到延安进行了调查采访。


乔海霞:讲述事情原委


2011年5月,我和王建军以个人名义租赁我村闲置的废旧修理厂,共同投资新建王家沟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因我是王家沟村村民,村委会以极低的价格把修理厂租赁给了我们。


2012年,王家沟蔬菜综合市场开始基建,在市场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由于我和王建军是个人合伙做生意,不具备法人资格,为便于经营,各项申请都是以王家沟村村委会的名义进行,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手续也是批准给王家沟村村委会。



我村废旧修理厂旁边,有一块约10亩的空地,我打算一起连块租赁开发。该土地属于陕西延安铁路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经我本人多方联系,铁路国土资源局愿意将这块地租赁,但前提条件不租赁给个人。所以在我的要求下,由王家沟村委出面,将土地承租下来交付给我开发使用。王家沟村委给我的条件是,由我履行王家沟村委会与铁路土地局之间的合同义务。我将从铁路上租来的土地投入到批发市场,才有了今天王家沟蔬菜批发市场20多亩的规模。


2013年6月,批发市场建成完工,开始对外开展业务。此时市场刚刚运行,前期需要投入大量成本,所以根本没有收益。2014年9月,我的合伙人王建军突然病逝,市场转为我一个人独资经营管理。


由于该市场一直没办理工商登记,为规范管理,我于2014年10月16日,注册成立延安市宝塔区巨丰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11


2014年11月19日,王建军的妻子王春艳将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变更为她本人。12月,王春艳以巨丰工贸公司的名义将我、巨丰商贸、批发市场诉至宝塔区人民法院,要求我停止侵权,返还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权。


乔海霞:欲哭无泪一二审败诉


乔海霞的代理律师樊刚说,一、二审判决为达到让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胜诉的目的,错误地将王建军的个人行为认定成公司行为,其错有三:


一是,一、二审判决认定:“2011年5月,原告股东王建军与柳林镇王家沟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王家沟村民委员会将位于王家沟的土地承包给原告,由原告在此修建王家沟蔬菜瓜果批发市场。”这一认定是完全错误的。首先,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时,王家沟村委会不同意将土地发包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建军,因乔海霞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同意乔海霞、王建军二人以承包人的身份在土地承包协议上签字。这一事实说明,土地的承包人是王建军和乔海霞两个自然人,并非巨丰工贸公司。一审法院舍近求远,从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调取的一份土地承包协议复印件,上边没有乔海霞的签名,并且作为主要证据。土地承包协议的原件王家沟村委会就有,一审法院为何不调取?实际情况是,法院从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调取的土地承包协议是伪造的,根本不可能有原件!


其次,王建军是以个人名义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议,该行为与王建军出资成立的巨丰工贸公司无关。在法律上,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有着严格的界限区分,并非所有法定代表人实施的行为都一定是公司行为。就本案而言,区分投资市场的行为究竟是王建军的个人行为,还是巨丰工贸公司的行为,关键在于审查投资主体,即谁投资谁享受权利。巨丰工贸公司到目前为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投资市场的资金来自本公司,相反,却有大量证据证实资金来自王建军和乔海霞个人。一、二审判决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不顾,仅凭商务局的一纸批复和当初办理手续过程中出具的申请材料,就认定巨丰工贸公司是项目单位和投资主体,未能形成合法的证据链条。


事实是,2014年4月,王建军为套取国家对市场建设的专项资金,以巨丰工贸公司名义给商务局递交了一套伪造的资料。2013年6月份之前该市场已办理完所有立项报告及审批手续,并且开始对外出租。一二审法院调查取证不严,直接采用伪造虚假的证据链条,是何用意?显然是偏袒原告,徇私枉法!


二是,一、二审判决认定:“随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建军……,并购入大量资金对批发市场进行修建。”事实上,修建市场的资金大部分来自乔海霞,有乔海霞在市场修建期间给王建军的银行转款凭据、代付凭据、现金取款凭据证实,但一、二审判决对此事实却视而不见。



三是,一、二审判决认定:“2013年7月,原告以公司名义或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的名义与部分人员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取了租赁费。”这一认定也是错误的。虽然部分房屋租赁合同上加盖了巨丰工贸公司的印章,但也不能据此认定巨丰工贸公司就是房屋的出租人,因为加盖印章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承租户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并且在王建军去世之前,王建军和乔海霞从未办理市场经营相关手续,巨丰工贸公司的经营范围当时就没有“房屋租赁”。一、二审法院拿一个不合法的行为证明其合法性,本身就是一种错误。且巨丰工贸公司从未收取过租赁费,所有的租赁费都是乔海霞个人收取的。


乔海霞说,一、二审法院判决不但丧失了公平和公正,也滥用了作为公器的国家权力。既支持了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巨丰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又把实际投资人(她本人)的权利完全剥夺。


租赁户:市场有王建军、乔海霞两个老板


在王家沟蔬菜综合批发市场,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个商户。市场后排做仓储的余姓老板告诉记者,他是今年6月到王家沟市场的,签合同、交租赁费都是和乔海霞对接,他也只知道乔海霞是市场的老板,最近才听说市场有纠纷,老板在打官司。


诚信调料粮油店的张明晓说:“我是市场老租户,到这里已经三年了,从第一年签合同、交租赁费,一直都是乔海霞给办理。刚开始进驻市场时,房租一直交不上,我还专门找乔经理协调缓交办法。市场原来有王建军、乔海霞二人管理,去年王去世了,市场就由乔经理一人打理。”


园园鲜肉店老板说,他也是市场老租户,知道市场一直有王建军、乔海霞二人管理。直到前一阵,说是王建军的婆姨过来找他收租赁费,他才知道市场出事了,王建军婆姨在和乔海霞争市场经营权,还打起了官司…….


记者调查走访了市场多家租户,大家都知道市场由王建军、乔海霞二人承包管理,平时签合同、收取租赁费等具体事务,都是乔海霞经办。



王家沟村委会:我们只认王建军、乔海霞


在王家沟村委会办公室,记者见到该村党委书记冯院宏、村主任崔斌。冯院宏说,2011年村上把位于西延铁路西边,约10.13亩的土地承租给王建军、乔海霞二人,协议书上有王建军、乔海霞二人的签名,协议约定使用期限为25年,25年后无偿交付村上使用。此后,二人着手办理蔬菜综合批发市场的各项手续,直到2013年6月批发市场完工并投入使用。近日,王家村决定解除与王建军、乔海霞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因其二人两年未缴纳土地承包金,王建军在世时村上多次向二人催要承包费。2014年9月,王建军突然病逝,市场改为乔海霞一人经管,村委又多次向乔海霞催要,仍未果。村委只认原始协议,经办人也只有王建军、乔海霞两个自然人!


村主任崔斌说:“当时王建军、乔海霞是夫妻关系,乔海霞是我村村民,他们在我村生活多年。我村的土地不可能租给一个外地人,所以当时土地是承包给王建军、乔海霞两个人。王建军去世后,王春艳以王建军妻子的名义站出来了,以前我们从来不知道有这个人。她给村上打电话说巨丰工贸公司接管市场经营权,要给村上交土地承包费!我们觉得莫名其妙,你和乔海霞打官司说把经营权给谁就给谁?你把我们村委当什么了?你们谁给我们打过招呼?”崔斌说,村委只认王建军、乔海霞二人,王建军不在了,乔海霞还在。


延安中院冯晓彬:民事案件证据有盖然性


在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针对乔海霞反映的问题,采访了二审法院法官冯晓彬。他说,中院依据延安市商务局对王家沟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项目的批复,项目单位为延安市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且有一部分租赁合同是以王建军名义签订的,一部分租赁合同是以延安市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签订,所以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延安市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市场经营权。


记者查看了延安市商务局“延市商函【2014】28号”批复内容:一、为完善延安市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同意建设柳林镇王家沟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单位为延安市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二、项目选址:柳林镇王家沟,育英中学斜对面。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占地约0.6612公顷,约10亩。四、项目总投资1700万元,全部为自筹资金。五、请延安市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接此批复后,尽快办理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文件落款日期是:2014年4月24日。




2012年,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给市规划局的函件:“延区政函【2012】165号”关于办理柳林镇王家沟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规划审批手续的函。内容大概是:为了满足周边群众对蔬菜瓜果的需求,王家沟村拟在本村原汽修厂废旧土地新建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市场占地约10亩,请贵局办理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规划手续……


2013年9月24日,延安市城乡规划委会员会办公室发“延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第7号文件,第九款:原则同意两个临建项目。第一个就是柳林镇王家沟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用地约0.6612公顷,约10亩。


2013年10月18日,延安市城乡规划局正式下发“王家沟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综上,王家沟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2013年10月中旬之前,已经取得相关土地、规划手续,何来延安市商务局“延市商函【2014】28号”函件要求的尽快办理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2014年4月,王建军、延安市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为争取国家对市场建设的专项资金,弄虚作假,以巨丰工贸公司的名义给延安市商务局递交资料。事后了解,因其他原因,延安市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并没得到这笔扶持资金。而延安市两级法院却以“延市商函【2014】28号”函件作为判案的主要证据,把王家沟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的经营权判给延安市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导致王家沟村委与乔海霞、王春艳、巨丰工贸公司的矛盾的升级。


当记者就乔海霞在庭审中提供的以上文件证据采访冯晓彬时,冯法官一再强调记者要尊重司法,不能有“清官”情怀,有时候清官情怀会弄巧成拙。冯法官告诉记者,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同,不太注重细节,而是讲究证据的盖然性,可能性比较大,所以就有了二审法院的审判结果。记者就“盖然性”百度查询,《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在审判实务中,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要注意几点:(1)运用时不能违背法定的证据规则。(2)反对法官的主观臆断。(3)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定案的依据必须达到确信的程度。(4)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不允许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5)高度盖然性原理证明标准仍然要求最终认定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记者不能理解的是,延安市商务局“延市商函【2014】28号”在王建军、巨丰工贸公司明显弄虚作假行为的前提下,产生的一份最终也没能落地的函件,这份证据的“盖然性”到底威力有多大,以致让法官断案这么笃定!


乔海霞说,自己现在都不知如何面对自己的老母亲和她的二爸,原因是母亲把自己存的棺材本都拿出来,支持她搞市场。她二爸也因为她把家里多年存的100多万,全部借给王建军。如今王建军去世,她和二爸官司缠身,接下来的日子怎么过?乔海霞十分发愁。但她相信,公道自在人心,她的付出终会有一个公正、合理的结果。乔海霞最终能否取得王家沟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的经营权?我们拭目以待!(民情与法制网)

http://mt.sohu。com/20151228/n432774914.shtmlmt.sohu。comtrue健康导报社http://mt.sohu。com/20151228/n432774914.shtmlreport6191近日,记者接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王家沟村民乔海霞的反映材料,称自己倾尽所有,一手经办的王家沟蔬菜瓜果综合批发市场,被延安市两级法院歪曲事实错判给他人。12月20
最新下设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