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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延安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20/9/14 18:07:33 浏览:1132

来源时间为:2019-10-15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1.贯彻执行中、省关于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价格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2.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监督执行省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商品价格。

3.制定市政府责令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目录、作价办法,对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成本审核,提出定价、调价方案,并总之实施和监督执行。

4.管理资源价格、环境价格、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事业价格和经营性服务价格;负责商品市场价格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分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防止价格垄断、价格异常波动和通货膨胀。

5.协调处理各类商品价格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处理价格违法案件,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

6.执行中、省关于收费工作的政策,监督执行省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项目的收费标准;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变更、注销、年审等工作。

7.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负责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提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建议。

8.研究提出中、省委托和市政府责令管理的项目收费标准及经营性服务价格的调整建议;负责组织清理乱收费工作;协调处理各类收费争议和纠纷。

9.指导、协调行业价格;规范、引导、协调各类放开的有形、无形商品价格。

10.承办市政府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延安市物价局内设政秘科,价格科,基金科,收费科,法制科,监测科等六个科室。

根据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本部门2019年拟划转至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内设机构随之调整。

二、2018年度部门工作完成情况

一)强化价格调控,稳定市场价格水平。

1.加强价格监测,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一是完成常规监测工作任务。完成了对城市居民副食品和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等11大项700多个品种的周报、旬报、月报、双月报价格监测任务。二是做好价格指数涨幅通报工作。三是及时发布各类价格监测信息。四是开展了政府财政投资项目建筑材料和政府采购类商品价格采集认定工作。

2.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政府调控价格能力。一是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二是将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考核县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的考核内容。

(二)深化水、电、气价改革,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简政放权,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三)加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1.不断规范价费行为。

2.继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3.高度重视反垄断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4.积极开展专项检查。

5.及时受理价格举报。

6.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四)夯实价格基础,提高价格服务水平。

1.努力提升价格法制与宣传水平,积极开展机关法治建设,不断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组织人员参加专题培训。切实推进成本调查与监审工作。

2.按时完成常规调查任务,积极推动特色农产品成本调查,开展涉企税费调查,扎实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三、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本部门的部门决算包括部门本级(机关)决算和所属事业单位决算。

纳入本部门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决算单位共有4个,包括:

序号

单位名称

1

延安市物价局本级(机关)

2

原延安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3

原延安市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

4

原延安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四、部门人员情况说明

截止2017年底,本部门人员编制71人,其中行政编制46人、事业编制25人;实有人数71人,其中行政46人,事业25人。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行政20人,事业1人,均已移交养老机构。延安市物价局

五、部门决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2018年度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1.2018年度本部门收入总计1271.64万元,比上年增加236.16万元,上涨22,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减变化、上年结转和结余不等造成。

2018年度本部门支出总计1271.64万元,比上年增加236.16万元,上涨22,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减变化、上年结转和结余不等造成。

2.本年度收入构成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收入1196.8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123.70万元,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73.1万元,为原省物价局拨付的价格工作补贴;年初结转结余资金74.84元,包括上年度的未完结工作结余及奖金未及时发放结余。

延安市物价局

3.本年度支出构成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支出1044.1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929.87万元,包括行政运行经费287.76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77.34万元,物价管理564.7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4.28万元,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08.99万元,其它就业补助支出5.3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支出227.48万元,包括上年度的未完结工作结余及奖金未及时发放结余。

延安市物价局

(二)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1.2018年度本部门财政拨款收入1123.7万元,较上年度增加了103.19万元,增长了10,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开展专项工作造成。

2018年度本部门财政拨款支出980.29万元,较上年度减少了30.39万元,减少了3,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未完结。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2018年度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80.29万元,按政府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866万元,为发展与改革事务中行政运行费287.76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77.34万元,物价管理500.9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4.28万元,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08.98万元和其它就业补助支出5.3万元。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2018年度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883.7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785.17万元,为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障经费;公用经费98.54万元,为商品和服务支出。

4.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决算收支,并已公开空表。

5.国有资本经营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拨款收支。

(三)2018年度“三公”经费、培训费及会议费支出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1.87万元,总体比与2017年减少2.43万元,降低56,主要是全年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1)因公出国(境)支出情况。

本部门本年度无因公出国(境)支出,较上年无变化。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

2018年购置车辆0台,支出0万元,较上年无变化。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87万元,较上年减少2.43万元,降低56,主要是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本年度无公务接待费支出,较上年无变化。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与年初预算对比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1.87万元,年初预算为12.93万元,差值为11.0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支出0万元(如没有支出填0),年初预算为0万元,差值为0万元,原因为未安排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年初预算为0万元,差值为0万元,原因为未安排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87万元,年初预算为12万元,差值为10.13万元,原因为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年初预算为0.93万元,差值为0.93万元,原因为未开展任何公务接待活动。

3.培训费支出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培训费支出0.15万元,较上年减少1.39万元,减少了90,原因为严格控制各类不必要的培训。

4.会议费支出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会议费支出5.58万元,较上年增加4.66万元,增长了506,原因为加大价格调控力度。

六、2018年度部门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组织对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涉及项目7个,共涉及资金273.7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包含三个单位,原物价局机关、原检查分局及原成本分局,2018年度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5.94万元。较上年上涨12.44万元,上涨19,主要原因是加大物价调控、宣传力度等原因造成。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8年无政府采购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用及购置情况说明

截止2018年末,本部门所属单位共有车辆3辆;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2018年当年购置车辆0辆;购置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

八、专业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2.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3.“三公”经费:指部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原延安市物价局2018年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1.贯彻执行中、省关于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价格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2.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监督执行省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商品价格。

3.制定市政府责令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目录、作价办法,对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成本审核,提出定价、调价方案,并总之实施和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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