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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9 11:06:44 浏览:5

来源时间为:2024-08-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修订)已经2024年第11次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国土空间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并监督实施陕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实施意见》(陕发〔2020〕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统一协调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是市政府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市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林业局、市信访局、市国动办、市城改办、高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延安供电公司、中国铁塔延安分公司、宝塔区人民政府、安塞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处理市规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规划、土地出让的副局长兼任。

第四条市规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

(二)审定国土空间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规定;

(三)审查和研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四)审查和审定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及城镇开发边界内重要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方案和重要地段建筑设计方案等;

(五)审查和审定建设项目容积率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调整、规划方案修改等相关重大事项;

(六)审查和研究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案件处理意见;

(七)审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规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规委会日常工作,做好拟提交市规委会议题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负责组建市规委会专家组,并组织专家对国土空间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论证与咨询,对提请市规委会审查的项目先行开展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起草并报审市规委会会议纪要,督办落实市规委会议定事项的实施和执行情况;

(四)对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市规委会报告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执行规划情况;

(五)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等有关情况进行督促整改;

(六)督促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六条市规委会建立全体委员会议、专题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三级会议制度。会议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全体委员会议由市规委会主任主持召开,参会委员数量应不少于市规委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全体会议主要任务:

(一)审议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审议国土空间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规定;

(三)审议依法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及其重大修改意见,包括延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需呈报上级批准的相关规划;

(四)审议依法应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需上报市委、市政府单独决策的重点区域、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

(五)审议依法应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综合交通、市政工程、绿地系统、土地整治、矿产资源、生态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

(六)审议影响城市功能布局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选址方案;

(七)审查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及经费预算安排;

(八)需要提交市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专题会议由市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相关委员、部门和单位及专家参加。

专题会议主要任务:

(一)审议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二)审议依法应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的调整地块用地性质和地块容积率的修改方案;

(三)审议市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城市标志性建筑,以及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历史文化街区重要建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四)审议重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及重要对外交通场站项目方案;

(五)审查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案件处理意见等;

(六)审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确定供地方式、出让底价等重要事项,研究土地出让相关重大事项。

第九条办公室主任会议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召开前,需征求与议题相关的部门意见和部分专家意见。

办公室主任会议主要任务:

(一)对拟提交市规委会审查事项进行初审,并统筹协调会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协调落实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作出的决议;

(三)组织协调专家组工作等。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市规委会会议基本议事规则:

(一)市规委会办公室收集汇总会议议题,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对提交议题进行合规性和技术性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二)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形成会议方案,经市规委会副主任初审后,报市规委会主任审定;

(三)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的各项法定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必须组织专家评审方可提交审议;

(四)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中,存在未列入年度市级重点项目计划和补充计划、未列入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政府类投资)、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符合生态环境安全要求、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不符合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存在重大社会风险隐患等问题的一律不予上会研究;

(五)参加市规委会的委员须履行签到手续,参会委员人数达到应参加人数的2/3方可召开;

(六)市规委会审议和决定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对分歧意见较大的审议事项,会议召集人应当采取票决制决定或暂缓审议;

(七)市规委会会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市规委会副主任审核后,报市规委会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市规委会审议意见是审批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的重要决策依据。中心城区范围内未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审议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作出按市规委会意见办理的承诺。

第十二条议事要求

(一)市规委会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不得缺席应参加的市规委会各类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指派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二)各参会委员应提前熟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本着对历史负责、对城市发展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审议工作,并充分表达观点,对表决事项要敢于表明态度;

(三)市规委会会议资料属于内部文件,各参会委员应妥善保管,会后须交回市规委会办公室,不得透露会议详情和审议内容;

(四)相关会议信息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根据会议需要,市规委会可邀请专家、社会各界人士、市民代表参加,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第十三条市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专家聘用、会议组织、会议咨询、调研考察等必要开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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