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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陕西省延安市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11 17:13:25 浏览:160

来源时间为:2022-01-21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日前,陕西省延安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1年延安市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

1.南京市雨花台区某建材销售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4月15日,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收到举报,称延安某改造工程所使用的“泰山”牌轻钢龙骨是假冒商品。当日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立即对延安某改造工程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424根泰山牌轻钢龙骨,经“泰山”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属侵权商品,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侵权商品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于2021年4月22日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该批次侵权商品是徐某某(南京市雨花台区某建材销售中心)销售的,违法销售额为6444.8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2021年5月10日,延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徐某某作出了没收424根侵权轻钢龙骨,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杜某付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5月,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宝塔区多个市场涉嫌销售添加明矾皮冻的线索,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突击检查后发现,宝塔区罗家坪皮冻加工窝点有大量明矾,市场监管部门对现场成品皮冻快检后检测结果显示铝超标。经查,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犯罪嫌疑人杜某付夫妻二人在没有办理任何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明知制作皮冻不可添加明矾,依然在租住地非法生产、销售添加明矾的皮冻16800斤,销售金额38000元,盈利10000余元。

目前,该案共刑事拘留2人,均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延安市烟草专卖局“3·31”假冒卷烟网络案

2020年3月30日,延安宝塔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时获取一条重要线索,宝塔区马某经常利用快递贩运卷烟,且数量较大。经查马某通过江西、广西的上线购进假冒卷烟,向延安各区县销售共计5600余条,涉烟金额196.9万元,2020年至2021年6月,在市烟草专卖局、市公安局统一指挥下,宝塔区烟草专卖局会同区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先后赴西安、南昌、深圳、北海、防城港、东兴等市及贵州、山东省固定证据、开展收网行动,成功破获“3·31”假冒卷烟网络案件,共计查获涉案假烟59.74万支,货值110.88万元,涉案金额1800万元,批捕10人,判刑9人,有力打击了涉烟违法犯罪活动。2021年,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将“3·31”假冒卷烟网络案件列为部级督办案件。

4.延川县刘某经营假农药案

2021年5月12日,延川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收到移送案源线索后,立即对刘某经营的农资门店进行检查,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甲基硫菌灵”农药登记厂家与标签标注厂家不一致,依法将“甲基硫菌灵”农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经查,刘某经营的“甲基硫菌灵”农药34袋,100克/袋,货值金额210元,经厂家回函证明不是其公司生产的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甲基硫菌灵”农药,应当认定为假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甲基硫菌灵”34袋;2.罚款5000元。

5.洛川某建材店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洛川县市场局对某建材店经营的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进行抽检,发现该木工板浸渍剥离项目不符合GB/T34722-2017标准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细木工板600张,其中3张被作为抽检样品带走,其余597张被当事人全部售出(含备份样品2张)。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销售单价为110元/张,成本价为99元/张,货值金额共计66000元,违法所得为6600元。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洛川县市场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3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600.00元;罚没款共计39600元。

6.甘泉县薛某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1年4月12日,甘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薛某经营的湖南农大海特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螺虫·呋虫胺1瓶,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2日,质量保证期为2年;啶虫脒1瓶,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5日,质量保证期为2年,均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超过质量保证期应当认定为劣质农药。经查,薛某经营的劣质农药,货值金额32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薛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2.罚款2000元。

7.甘泉县某煤场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甘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质检人员配合对甘泉县某煤场正在销售的民用散煤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检验该批次产品不合格。该煤场经营期间共购进该批次民用散煤30吨,进货单价为370元/吨,以400元/吨的价格售出,已全部售完。其货值金额共计12000元,共获利900元。

该煤场销售不合格散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处以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000元。

8.富县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机砖案

2021年6月17日,第三方抽检公司“陕西浩晨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富县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进行抽检,被抽检产品不合格。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并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项《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处货值金额3550元1.5倍罚款,罚款5325元。

9.延川县某经销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6月18日,延川县市场局收到延川县公安局环食药侦查大队移交案件。经鉴定,暂扣的24瓶白酒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没收24瓶白酒,罚款9000元。

10.宝塔区刘某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1年5月9日,宝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宝塔区凤凰刘某皮冻加工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在皮冻中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明矾,执法人员当场对涉嫌违法生产的产品及设备进行了查封扣押,对扣押的产品取样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皮冻样品中铝的残留量为235mg/kg。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明矾所使用的食品范围分别是豆类制品、面糊、油炸食品、虾味品、焙烤食品、腌制水产品。皮冻在陕西省小作坊生产许可目录中,食品类别归属于肉制品。

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属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因该案件存在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现已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供稿:陕西省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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