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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及补偿标准公布!西安至延安铁路(宜君段)

发布日期:2022/3/1 20:22:30 浏览:274

来源时间为:2021-12-6

宜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新建西安至延安铁路(宜君段)项目建设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阳街道办事处、哭泉镇人民政府、彭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

现将《新建西安至延安铁路(宜君段)项目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建西安至延安铁路(宜君段)项目

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新建西安至延安铁路工程是国家包海高铁大通道和我省“米”型高铁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振兴铜川、延安革命老区,带动红色旅游发展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为节约集约用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西安至延安铁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延高速铁路铜川段征地拆迁及环境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宜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西安至延安铁路(宜君段)工程建设征迁及环境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征收范围:红线正式用地范围内(含变更设计)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铁路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及铁路综合开发要求拆迁的建(构)筑物(单独计列),共计64336平方米建(构)筑物纳入拆迁安置范围。

第二条征收补偿标准: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外和城市规划区内两个部分。

第三条征收面积:以实际测量签约面积为准。

第四条签约期限: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0日内,被征收人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五条产权认定:被征收房屋原则上以产权登记证件(房屋产权证)为准。若出现合法证件遗失、村镇规划统一建房但未办理建房手续、实行建房审批制度之前建设使用的房屋等情况,由住建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认定。

第六条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户籍的迁入、分户等手续;自然资源部门停止办理用地审批及不动产登记手续;征收范围内的商业网点一律停止经营。

第八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构)筑物;擅自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第二章房屋征收实施步骤

第九条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房屋的勘测、登记、评估。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认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房产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资料或组织评估机构、公证机关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登记、公证后,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

第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的规定和程序,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招标公布的备案名录中依法选定。选定不成的采取投票、抽签或摇号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或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或作答疑解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要将复核结果出具书面报告给申请人予以答复。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应根据房屋评估报告,按照《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同时将房产等手续交房屋征收部门备档,按照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补偿费。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费且拒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公证机关将该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责令限期搬离,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予以搬离。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拒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等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限期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五条本次西延高铁(宜君段)项目建设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城市规划区内采取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的方式,城市规划区外采取货币补偿与补划宅基地相结合的方式。

一、城市规划区内房屋

(一)货币安置

1.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2.室内装饰装修、其他临建、畜舍、大棚及附属设施,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3.对从事生产经营的非商业用房,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实际经营三年以上且工商、税务证件齐全并依法纳税的,按照营业用房面积补偿费的2对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二)实物安置

1.实物安置房源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地点位于宜君县西园小区移民搬迁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安置房。

2.实物安置过程中,安置房价值与兑换安置房使用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的价值之间的差价,全部纳入本次征迁安置费用。

3.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原则每户提供一套100平方米的安置房予以安置。安置办法为:砖混结构的按照1:1的面积比例进行置换;砖木、砖石窑结构的按照1:0.8的面积比例进行置换;土木结构的按照1:0.5的面积比例进行转换。非主体建筑及附属设施不予置换。

4.安置房以户为单位进行置换,每户可置换一套安置房。若出现三代同居、家庭人口超过6口、住房确实困难的,可置换第二套安置房。

5.被征收人选择置换安置房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按照该房屋核定价格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被征收人选择置换安置房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不足面积按照该房屋核定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6.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按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7.安置房选择方式,依据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照腾空被征收房屋及交清安置房差价款的先后顺序进行综合排名,由被征收人选择楼层及面向。

(三)补助标准

搬迁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被征收人超出规定搬迁时限的,或被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予支付搬迁补助费。

安置过渡费:

1.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根据选择安置房的面积按照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安置过渡费。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不予支付安置过渡费。

2.安置过渡费起止时间从被征收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至获得安置房后3个月止。

建设期为24个月,先预发12个月安置过渡费,到期顺延。

二、城市规划区外房屋

补划宅基地安置,由相关镇(办)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有关规定补划宅基地,房屋按评估的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建,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

第四章奖励

第十六条设立带头签约奖。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10日内,被征收人带头签订征收协议腾空房屋的,每户奖励2万元带头签约奖。

第十七条按照第四条签约期限规定,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10日内,被征收人在1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被征收人在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50元;被征收人在3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31日后签订征收协议者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奖励指计算合法建筑面积,附属设施、简易房和院落等价值不参与奖励。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任何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期腾房。

(二)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本次房屋征收所涉及的集体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采取违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征收房屋,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收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由哭泉镇人民政府、宜阳街道办事处、彭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宜君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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